唯有让好人不害怕的“法”,才是“良法”

9月18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最高法将“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法“鼓励正当防卫”的定调,为前不久轰动全国的“昆山反杀案”落下了“良法应该符合人性,讲究人道,体恤人情,尊重人格”的权威注解。

当守法公民遇到故意的暴力不法侵害时,根据现有《刑法》对正当防卫标准的认定,“落荒而逃”成为受害人最明智的选择。

换言之,你走在大街上,有人要拿刀砍你,没人敢帮你,你只能拼命逃跑让坏人追不上。假如你因为害怕被砍死,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与之搏斗,由于你没有精确计算好拍砖力度,一砖头将拿刀砍你的人拍死或者拍成重伤,那么对不起,你就有90%以上的可能因为“防卫过当”“造成了伤害他人或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面临刑罚。

让守法公民得不到合理保护的正当防卫规定,被网友挪揄为“跑得快条款”、“挨打刑法”、“整好人规矩”。“全国‘正当防卫’案件的226 份判决书仅有6%认为是正当防卫”的判例总结让人们深表忧虑。

在“坏蛋也有法律保护”的思维惯性下,醉熏熏的花臂男能拿起砍刀,众目睽睽之下嚣张地砍向守法公民于海明;社会闲杂人员杜志浩为逼贷能“将裸露下体,面朝苏银霞左右转动身体”;公务人员邓大贵需要异性陪浴能“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扇击”。受害人因受到侮辱、威胁绝地反击,造成挑衅人死亡的结果,也依然要接受捉拿、审讯甚至坐牢的严重后果。

假如本应惩恶扬善的刑则,没有达到“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预期,沦落成为“好人受气,坏人得意”的“坏蛋保护条款”,即便是“立法善意”,也是不可原谅的“立法瑕疵”。

在昆山命案发生之后,《南方都市报》作过一次网上调查,24530名网民没有一位认为于海明构成犯罪,只要有学者说于海明涉嫌防卫过当或故意犯罪,马上引来潮水般的骂声。网民一边倒的支持,说明某些刑法学者所理解的法律,并不是民众心目中应有的法律,至少不是社会大众所渴望拥有的法律。

最高法将适时出台“鼓励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符合广大民众对“正在发生的暴力犯罪可以无限防卫”的心理预期,彰显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精神。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唯有“让坏人畏惧”“好人不害怕”,才能成为维护民权、推进法治的有用之法。

期待“鼓励正当防卫”的标准尽快出台,以勉励公民面对暴力威胁积极进行自我救济,倡导人们勇于、敢于同不法侵害作斗争,让整个社会充满正气和正义。(陈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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