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扶老人被訛,真相大白後欲起訴老人,老人該擔什麼責任?

Hiro_TheHunter


表明觀點:老人的責任主要在三個方面,一方面這種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一種是即使不構成犯罪也涉嫌違法,按照規定可以對其進行拘留或者罰款。最後就是針對本案中小夥子的交通通訊費,誤工費應當予以承擔。

刑事責任方面:

根據案涉的情況來看,個人認為老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通過案件事實來看,老人明知不是小夥子撞倒其本人的情況下,以小夥子撞人為理由要求小夥子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並且索賠的行為來看,難道不是敲詐勒索?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雖然本案中老人並沒有得逞,但是並不代表其沒有任何責任,因為根據規定來看,其雖然沒有索取到財物屬於犯罪未遂,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但是並沒有規定免於處罰!針對這樣的老人,如果不予以懲處!何以對其他類似的犯罪分子予以警示?

行政責任方面:

其次即使本案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但是老人確實有敲詐勒索的行為存在的情況下,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基於此我想老人的行為即使不認定為犯罪行為的情況下,也應當對這彙總行為予以拘留並處以罰款的懲處!

民事責任方面:

通過本案至少可以瞭解到的是年輕人以為扶老人這件事以及事後被誣賴為了自證清白所花費的必要費用,按照規定也應當由老人承擔。其中對於扶起老人當中的花費按照規定屬於無因管理行為,按照規定對當中發生的必要費用,小夥子可以要求老人予以承擔。

其次對於事後小夥子因為為了自證清白前後的誤工費、交通通訊費等費用按照規定也可以提起侵權訴訟,要求老人就侵害自己名譽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賠禮道歉!

最後針對這種不誠信,農夫與蛇的故事,我想關鍵原因還是在於懲處力度太低所致,大多都是事情查清之後不了了之,試問這樣的懲處措施,哪兒能杜絕此類“碰瓷”行為的發生?所以對小夥子選擇起訴老人的行為,我表示支持!!


麋鹿說法


老羅說法:主動扶起他人反被訛,這個社會的誠信和愛心將何去何從?

2018年9月2日,浙江省金華市的滕先生遭遇了人生了一次重大的、可能會改變其未來態度的事故:當天他騎著電動車在路上正常行駛,在路口遇上了一輛車在轉彎便放慢了速度,結果此時他身後的一名老人自己摔倒了,滕先生好心的將老人扶起,最終滕先生卻被誣陷是他撞倒了老人,後來老人報警,交警將雙方的電動車都扣留了。

幾天之後,交警通知雙方前往交警隊寫材料時,老人的家屬在交警隊口口聲聲的說是滕先生撞了人,且沒有良心、不墊付相關費用。在對方知曉當時路口的攝像頭因為修路而未正常使用的情況之下,對方家屬反倒是罵的更有勁了。

最後,交警通過周邊商鋪的監控視頻還原了事情的真相,滕先生根本沒有撞倒老人,反而確實是將老人扶起,最終做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本案是單方的交通事故,與滕先生沒有關係。

但是,自己本來是好心將人扶起,卻被誣陷是撞倒了他人,為此還花費了各種交通費,且需要請假前往交警隊處理該事情,那這些誤工費該怎麼辦呢?滕先生告知記者,已經準備好了相關的材料,近期將對老人提起訴訟。


首先,老羅先從法律層面分析一下老人一家應該承擔何種責任?

刑事責任方面:根據新聞報道顯示,老人實際上摔斷了肋骨,且肺也破了,後續的醫療費用可能不菲,而他們很明顯是希望由滕先生去支付這部分的費用。老人明明是自己騎車摔倒的,卻誣陷是滕先生將其撞倒的,並藉此想要獲取非法的利益,老羅認為已經構成敲詐勒索,滕先生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追究老人一家的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方面:滕先生與老人之間本來是不存在任何的關聯關係的,最終卻因為老人一家的誣陷行為而致使自己花費了相關的費用,且對其聲譽造成惡劣的影響。老羅認為這是典型的侵權行為,雙方之間存在明顯的因果關係,滕先生當然有權對老人一家提起訴訟,要求賠償費用。

其次,如果人人都是這樣的話,那我們社會的公平正義將何去何從?

這種事情最早被曝光的應該是南京的彭宇案吧,彼時彭宇也是因為扶了一位老人,而最終被判定承擔賠償責任。

而近幾年以來這種事情經常見諸報端,運氣好的時候,也許還會有視頻證據、證人證言證明事實究竟是怎麼樣,如果運氣不好呢,那好人是不是就要因為自己的“愚蠢行為”而買單了呢?那那些壞人的不誠信的成本也太低了!

這是什麼邏輯?

明明是樂心救助他人,最終卻被別人訛上了,還要賠償被自己救的人錢財...那以後誰還敢主動救助他人?那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將怎麼樣呢?人們都怕因此而惹上麻煩,那還不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呢...

人人自危、自保,那中華民族傳承了幾千年的美德將蕩然無存!

所以,筆者支持滕先生積極的提出索賠,一定要讓這些不誠信之人付出代價,才能匡扶社會公平正義!


羅召均律師


關於扶與不扶這個話題已經爭論了很多年了,每當看到這樣不知好歹的人就會覺得特別的氣憤,真是好心沒好報!所以特別支持小夥子,這種維權的意識和做法,一定要給這個小夥子討回一個公道!



至於小夥子都能夠要求哪些請求,需要看具體的情況。根據新聞報道來看,如果老人在明知不是小夥子將自己撞傷的情況下,還故意說是小夥子將其撞傷,並且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那麼老人的這種行為有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雖然本案中老人並沒有得逞,但是這並不代表老人就可以據此推卸責任,因為他的主觀意識客觀行動都已經開始實施這一犯罪,至於最後的結果如何?並不影響定罪,只能在量刑方面會有所考慮。

另外,即使老人違法不是很嚴重,追究不上刑事責任的話,有可能涉嫌承擔行政責任。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除此之外,如果老人在此期間讓小夥子賠償了醫療費,或者小夥子在訴訟期間所需要花費的一些交通費,誤工費,我認為都可以要求賠償,如果老人因為訛詐小夥子,給其名譽造成了損失,也可以要求賠償。



所以面對幫助自己的人就應當心存感激,即使不感激至少不應當落井下石吧!更不應該進行陷害!

不論你是出於故意也好,無奈也罷,也許你是怕找不到實際的侵權人而讓自己得不到賠償,那也不應當將自己的痛苦強加到別人的身上啊!如果每個人都這樣去做,讓每一個做了好事人不但得不到回報和表揚,反而還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世上有這樣的道理嗎?如果是這樣,等下次你再摔倒的時候,只能讓你自生自滅了!


任律師工作室


這個案件中,就老人及其家人前後的所言所行來看,他們很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事件經過很簡單,小夥騎電動車到一路口時,後面一老人騎著電動車到小夥附近時不慎摔倒。小夥下車扶起老人,老人卻報警稱是小夥撞的,老人受傷住院。兩天後在交警隊傷者妻子辱罵小夥,在得知事發現場施工無監控視頻時,其氣焰更加囂張。四天後,交警調取現場附近店家監控證明小夥清白。傷者妻子也未向小夥道歉,小夥要求補償處理事故造成的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傷者妻子卻要求小夥去醫院看望傷者。小夥氣不過稱要起訴他們,傷者妻子無所謂的說:“那你起訴好了”。

根據事件經過可以看出,老人是自己摔倒的,小夥是出於好心,怕他受到什麼大的傷害,才去攙扶他。而這個老人卻恩將仇報,將小夥誣陷為肇事者。這個老人的誣陷首先對小夥的名譽造成了損害,涉嫌侵犯了小夥的名譽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予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小夥如果覺得自己的名譽、精神等方面受到了傷害,可以向法院提出名譽權被侵犯的訴訟請求,這個老人則因涉嫌侵害小夥名譽權,需要還小夥的清白,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另外,受傷老人和他的妻子,還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為什麼說是可能呢?因為民警及時的調取了事發現場附近店鋪的監控錄像,證明了小夥的清白,導致傷者及其家屬沒來得及讓小夥承擔受傷老人的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如果沒有民警的及時證明,這家人必定會讓小夥為此事賠償錢財,那他們的行為便是涉嫌敲詐勒索。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雖然傷者家人沒有敲詐勒索得逞,但是,他們誣陷小夥的目的就是為了訛詐錢財,否則,他們便沒必要誣陷小夥。所以,他們具有犯此罪的目的,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只是量刑可能會比即隨犯罪輕一些,但並不影響定罪。

在此,也警告那些有類似惡意訛詐想法或行為的人,別再做這種喪盡天良的事,否則,必定觸犯以上兩宗罪,不僅需要賠錢,還會被判刑。做人,要學會知恩圖報,而不應該恩將仇報!

大家覺得這種惡意訛詐之人是不是應該被判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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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除了法律層面,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外,從道德的層面上講,老人行為讓更多的人喪失這種優良傳統,即使見到老人真正的撞倒,也不敢輕易的去扶,這值得大家思考。


法治第一線


狗咬呂洞賓,不識好人心。現在的一些人,為了錢,已經是非不分,沒有了廉恥之心,不斷拉低做人的下限!

對於此案,我覺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老人一家進行處罰:

1、謊報警情。此案原本是老人自己不慎摔倒,屬於單方事故,卻為了訛詐好心的小夥,而謊報警情,誣賴小夥子撞了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一項規定,謊報警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敲詐勒索。老人一家昧著良心誣賴小夥,無非就是想要小夥承擔老人醫藥費以及對老人進行賠償,這不是一個小數目,如果被其敲詐勒索成功,小夥肯定也要大傷元氣。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敲詐勒索的數額達到2000元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了,此案中老人受傷眼中,沒有個幾萬塊錢醫藥費,肯定是走不出醫院的。小夥據此可以報警,要求追究其老人的刑事責任。

即便通過調查,追究不了其刑事責任,但是其行為也違反了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敲詐勒索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3、侵權之訴。老人一家的誣陷,小夥遭受了經濟上的損失(拖車費、處理交通事故的來回打車費用)和名譽上的損害,可以通過起訴,要求登報澄清事實,公開賠禮道歉,並讓其承擔小夥造成的直接損失。


打虎拍蠅


我的觀點:我是贊成小夥子起訴老人的,不為別的,就為了要給這種人一個教訓。可惜真實的法律現實是,訛人的老人基本上不用承擔什麼責任。

其一多虧了警察蜀黍調取到其他店鋪的視頻還了小夥子清白,否則小夥子真有些跳進黃河洗不清。做了好事的小夥子,在感情上又受到了傷害,打算起訴老人是順利成章的事情。不蒸饅頭爭口氣,從社會公益的角度,我們也應該支持小夥子起訴老人,哪怕就是為了一個道歉也好。




其二如果小夥子有閒上述操作自然可以。但實際上,小夥子多半需要為了生活奔波,哪有時間去法院立案開庭。媒體上也有報道,小夥子經過警察蜀黍的勸解,已經放棄了起訴的打算。


其三對於老人而言,看起來似乎和敲詐勒索靠得上。但現實中很難認定,因為老人可以說當時精神緊張,一時認錯了人了,並且小夥子並未被訛出醫藥費。所以對老人道德譴責之外,很難有其他的責任追究。當然這也是為何類似案件層出不窮的原因。感覺要是社會上系統的信用體系建立不起來,類似南京彭宇案就不會最終絕跡。


律師獨角獸


首先表明觀點,支持小夥起訴無良老人。

關於這位恩將仇報的老人到底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已經有很多法律從業者做了解答。

首先,個人也認同老人的行為應該按照敲詐勒索罪來認定,對付這種品性惡劣,道德敗壞的老人,必須重罰。不過就目前的結果來看,估計老人的行為很難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但是,老人明知撞人者不是小夥子,卻仍誣陷小夥子的行為攜帶了敲詐勒索的目的性。如果沒有旁邊商店的監控錄像證明小夥子的清白,那麼小夥子無疑將會承擔高額的醫療費用。所以,老人的行為可歸為敲詐勒索未遂,也應該受到相應處罰。

其次,老人之前的行為已經影響到了小夥子的名譽,他還應該當面向小夥子道歉,甚至登報致歉。要讓老人知道訛人的話不是隨便說的,好人的心不能隨便傷害。

再次,無良老人應該依法賠償小夥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例如誤工費、打車費等,小夥如果因此感到精神受到傷害,還可以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失費。

除了法律責任,無良老人還應該受到輿論的譴責。建議把他和他那無理取鬧的妻子一起納入徵信黑名單,他們的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影響不亞於老賴。

從某種程度上講,對無恥者的寬容,就是對善良者的傷害。

對待此類惡劣行徑,絕不能輕饒,不能因為他是老人而心軟。

最後,再次支持小夥子起訴無良老人。


夜雨如書


現在有幾個流行的說法,比如,你家裡沒礦你還敢去扶老人?你扶老人是小事,給自己扶出來個爹可就事大了。

近日,又出現了一件讓好人寒心的事。

2018年9月2日,浙江金華一個80後小夥子騎電動車經過一路口時,扶起了一個騎電動車摔倒的老人,可沒曾想老人直接報警稱是被小夥子所撞倒。

事後,交通警察部門調取了事發地段的監控錄像,從而還了小夥子一個清白,證實了小夥子未撞到老人。

小夥子表示將起訴訛詐自己的老人,老人這方甚至直接表示“你去告我好了”。後來經過了警察的耐心說服,決定放棄起訴。

我個人從情感上,是支持小夥子去起訴的,至少可以讓老人得到相應的教訓。而且,在目前,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已經被這些訛詐老人帶壞的情況下,有一個小夥子站出來起訴,是一個教育大眾,讓大眾拍手稱快的好事。

但是可惜的是,最終估計真的拿不到什麼經濟賠償,只能得到一點誤工費、交通費。

所以,這也是老人這方敢於直接說“那你去起訴好了”的原因吧。

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缺乏一定的懲罰性賠償條款。導致了訛詐沒有風險、抄襲沒有風險、侵權沒有風險,所以也就導致了訛詐者、抄襲者、侵權者的囂張跋扈。因為他們最多就支付一點本就該支付給受害人的賠償就好了,而受害人卻需要在維權的過程中付出巨大的維權成本,承擔高額的維權風險。甚至,在很多時間,取得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消掉自己所付出的維權成本。

說謊者,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我們只能空口喊兩句“人間自有公義在,多行不義必自斃”。

那涼掉的,是人心,是人們做好事的熱情。


搓火球小律師


第一條,敲詐勒索罪。第二條破壞社會公德罪。第二條最為嚴重,應當嚴肅追責。給社會風氣注入新的力量,讓好人好事成為一種時尚。讓這種有違社會公德的行為受到最嚴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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