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忠:「毒死狗」與「狗咬人」應當法責明晰

9月17日《華商晨報》報道:男子鄒某因在兒子家居住的小區被狗咬過,便用氟乙酸類鼠藥浸泡雞肝,將毒雞肝投放在小區草坪。小區5名業主飼養的六隻寵物犬誤食毒雞肝死亡。今日,記者從法院瞭解到,鄒某一審被認定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關於毒死狗,“小區新聞”中時有耳聞,其大意基本就是小區內狗患嚴重,“狗鬧”無序,然後一些倒黴的狗狗中招於毒雞肝而死。但苦於沒有法律部門介入,這樣的案件往往就沒有了下文。

毒死狗判三年,應當重視其可“複製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自始至終就是一根準繩,放之四海而皆準無所依,但放之國內則無需置疑。發生在遼寧的執法案例,同樣適應於任何其他地方。那麼,該案已經判決,放之國內而皆準就毫無疑問,那類似的“小區新聞”發生的毒死狗案件,是否應當立案直至破案並對毒死狗的兇手們繩之以法?該案的實踐是判刑三年,如果同時涉及其他更其嚴重的情節,是否應當加重刑罰?

其二,毒死狗案,是否應當普法在先?其發案的原因在於,鄒某曾在該小區被狗咬傷過,那麼,鄒某為什麼沒有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找到咬傷他的狗並進而找到其主人進行追償?一般來說,養狗已經呈規模化,幾乎每棟樓都會有幾家甚至全部養狗人士,狗對應於養狗人的責任,到底是均等全部的還是毫無責任?同樣,對於負有社會治安管理責任的公安部門直到執法的法院等部門,到底對養狗責任劃分有沒有責任到戶到人?由該案分析,鄒某並沒有向公安機關報案,並非出於對法律的無知,也不是狗咬傷他根本不在乎,而是對於執法部門極少過問“狗事”的習慣思維使然。假如執法部門對於養狗戶以及被寵養的狗是管理到位的,那就應當形成被寵養的狗咬人應當同時負有刑事責任的法律實踐。如此,鄒某才可能形成被狗咬自覺報案而不是自己吃啞巴虧的尷尬事兒。回看該案,既無事先普法,又無狗咬人同時應當所擔法律責任,卻因為事出有因的尋仇人毒死狗洩憤而判三年,那鄒某的被狗咬的責任又該由誰來承擔法律責任?

“毒死狗”與“狗咬人”應當法責明晰。如果單純從破案角度來加以分析,鄒某並非主動投案,而一定由法律部門的積極介入下,才可能通過小區監控等措施來找到其“投毒”的直接線索。同理,鄒某被狗咬,小區監控系統也在工作,為什麼案件偵察部門執法部門卻沒有去追究當時鄒某被狗咬的線索,卻單單對鄒某的毒死狗立案並實施了刑事判決?毒死狗有罪,但縱狗咬人同樣有罪,縱狗咬人者逍遙法外,毒死狗者卻判刑三年,法律的天平咋如此只傾向於另一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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