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轉正不合格,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嗎?

员工转正不合格,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大家好,我是工妹兒!

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往往會使用錄用條件或崗位說明書等形式來標定職位要求,以挑選和麵試符合用人單位要求的人才。而確定錄用條件還有一個作用在於,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發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則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承擔補償金、賠償金等支付責任。

那麼,這樣做是否合理呢?隨工妹兒往下看看吧!

员工转正不合格,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介紹

2006年2月,胡某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其應聘了嘉凱城公司法律事務中心總經理助理。2016年9月2日,嘉凱城公司向胡某發送了入職通知。

2016年10月8日,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主要約定: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4月7日為試用期,胡某對嘉凱城公司及集團系統的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充分了解並同意遵守,入職後對於嘉凱城公司新頒佈的規章制度有學習瞭解的責任和義務,並同意遵守等等。胡某在嘉凱城公司主要處理嘉凱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的法律事務,包括非訴訟的各種合同處理及訴訟案件的代理,以訴訟案件代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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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日,嘉凱城公司下發了《新員工轉正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主要內容有:“人事部門於每月15日前向新員工所在部門報送其轉正定級評審通知及資料,由新員工所在部門組織召開轉正定級評審會議,確定擬轉正員工名單……”。2016年11月29日,嘉凱公司下發了《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主要內容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包括員工在試用期滿前轉正考試不合格或轉正定級評審不合格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因胡某在轉正考試中不合格,且補考仍不合格,故嘉凱城公司向胡某發送了《通知》,告知其因考試不合格,不符合錄用條件,嘉凱城公司解除逾期簽訂的勞動合同。胡某不服,遂向仲裁委、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嘉凱城公司恢復與其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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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上訴人嘉凱城公司是否違法解除與上訴人胡某之間的勞動合同。首先,胡某主張嘉凱城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試行)》無效。但胡某未舉證證明該制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或者公序良俗的情形。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胡某同意並遵守嘉凱公司的規章制度,胡某簽名確認,故胡某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採納。其次,被上訴人嘉凱城公司有權通過考試的方式以確定上訴人胡某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且考試內容亦與胡某工作內容相關,並無不當。嘉凱城公司以80分作為轉正考試及格線,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屬於行使其公司的用工管理自主權,胡某經補考後仍未及格,嘉凱城公司以轉正考試不合格,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依據充分,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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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

入職新用人單位後,應瞭解用人單位要求籤署或公示的相關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招聘廣告、錄用須知、入職申請表等以及文件資料涉及的相關制度,以最大範圍內滿足用人單位要求,同時保護我們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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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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