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婺源被指追缴3年前二胎罚款,相关方面回应“符合法律”,对此你怎么看?

暖心人社


在全面放开二胎的当前,在全面放开生育呼声不断高涨的今天,在生育率不断下降的今天,当地的这种做法,确实让人有些看不懂!

一方面,各地都在出台鼓励生育二胎的政策,各路专家学者,绞尽脑汁,出谋划策,想方设法提高生育率,反正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另一方面,当地却又盯着过去的二胎罚款不放,难免让人产生疑问!

针对网民的反映,当地也出了一个说明。笔者也拜读过了,道理确实没有错,从法律规定来看,确实可以追缴过去的二胎罚款,但是得到了这点罚款,失去的更多,不知他们有没有想过这一点?

由于种种原因,既有经济上的考虑,也有没有人带孩子的顾虑,很多人不愿意生育二胎,我想在当前的情况下,还是多做一些有利于生二胎的工作,比如搞好生育服务,普及优生优育的知识吧,让人打消顾虑,这样才能真正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打虎拍蝇


江西婺源计生部门追缴2015年的二胎罚款,还回应符合法律规定。这明显反映了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问题,不具备科学执法的素质。

依据我们国家的《立法法》规定,法律的规定是不溯及既往。我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取消了二胎罚款。这法律规定是不溯及既往的,所以,有的人认为“以前该罚款的还要罚款”。但这就属于看头不看尾了。

立法法第93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这实际上就是“有利性溯及既往”原则。

因为免交社会抚养费是对大家有利的,所以应当有利性溯及既往。

同样的例子也遇到过。2004年10月1日劳动监察条例实施后,规定了两年的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有效期。2005年10月,有部分职工去索要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社会保险费及工资等待遇。劳动监察部门出具了不予受理决定。

经职工起诉,劳动监察部门败诉。原因是就是有利性溯及既往原则。由于对职工有利,所有的劳动维权有效的起始日期,是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即使是1994年的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劳动保障监察的追诉有效期仍然是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处罚的依据已经失效了。对2孩进行处罚的依据,从2016年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各地的计划生育法实施条例规定实施后,都没有规定对生育二孩的夫妇进行处罚的依据了。如果使用以前的法律规定,这明显是不合适的。因为我们所处的时间,该法律已经失效。所以,依据失效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是违法行为。

如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提出,对以前实施独生子女政策期间,违法生育二孩及以上行为没有进行罚款的,要予以补罚。这样才能够有依据来进行处罚。但是很可惜没有。

不过大家也清楚,如果对以前偷生漏罚的人不再追究,可能会助长社会不法风气,以前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可能感觉不公平。

由此可见,江西婺源的这次处罚,虽然一定程度上符合其自己的道理,但是并不合法。


暖心人社


独角兽观点:这种追缴虽然看起来有些不近乎人情,但是我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下面我具体分析一下:

发帖质疑的网友肯定觉得冤,觉得既然已经放开二胎了,为什么还要追收之前超生二胎的罚款?而负责追收的卫计部门当然也觉得纳闷,你生二胎的时候,国家还没有放开二胎,既然你生的时候是不合法的,自然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

那到底谁说的有理呢?被追收的网友大概是觉得应该对其适用法律上的“有利追溯”,在我国民法中“有利追溯”原则体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对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乍一看起来,网友说的很有道理。但是在实践中,各地均有具体的规定。


例如各地一般规定,应用有利追溯原则,以往已经处理过的违法行为则不再改变。而以往没有处理过的违法行为则不再追究。网友的超生行为在当时应该已经被处理,只是罚款未缴纳。所以这种情况是不适用有利追溯的。


律师独角兽


江西婺源要追缴2015年的二胎罚款,并且相关方面回应此举符合法律。

看到这个新闻,我第一时间想起了那位寿光菜农,那位年仅39岁死在雨夜中的中年汉子张金来,因为生二胎,他也曾付出13万元的罚款。

而在他东拼西借缴纳罚款100天后,全面开放二胎。本来以为他只是点背,或许多挨100多天就能免缴罚款,现在看来,恐怕也是不可能的。

按照我们普通人的理解,放开二胎政策出台,就意味着二胎罚款的废除,这个应该是常识,不然就是自相矛盾了。我想婺源当地的工作人员应该也知道这个道理。如果说他们不懂法,不知道这个道理,还真的说不过去。

显而易见,他们之所以称此举符合法律,定是有能拿出来的尚未废除的相关依据。觊觎二胎罚款这块肥肉,才是他们宁可无视二胎政策的原因所在。

如果上面没有任务,只是地方在搞小动作,那么,这些罚款最终用到了何处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夜雨如书


计划生育法不但违反了宪法,而违反了人类所有的法律。是一本反人类法。人类的生育权,是人类最基本权,用法律禁止,当为首次。计划生育,只能用宣传的方式,政策鼓励方式,不可列入法律!



白风小严


交不交钱都觉得很冤,社会抚养费?请问社会抚养我们了吗?国家扶养我们了吗?上学要钱,看病要钱,坐车要钱,有哪里是不要钱的?我们不还是靠自己的父母养大的吗。‘’抚养费‘’呵呵,天大的笑话。这个社会抚养费和车辆的车船税是一样的,收的毫无根据,买车的时候交了,以后每年还是要交,这合理吗?


繁华如画78740304


为什么守着“旧黄历”不放呢?

很多人说:完全可以兼旧从轻,既然是追求之前的罚款,况且江永亮的二孩生产处于政策出台前的一个月生产的,这样的问题完全可以按照以前的旧制度重新处理,多体现一些人性关怀出来,才会让人心服口服!

“抢生”二孩,该不该“罚”?

事件中的江永亮的二胎其实是属于“抢生”二孩,顾名思义就是在二胎开放政策即将开放下达前出生的孩子。

很多人对于婺源卫计委的做法表达的最多的就是:今天视角”而非“昨天视角”,完全可以变通思路进行工作,不用认死理的办事。也可以学一学河南省关于这一问题的处理:他们尚未按当时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情形,建议按照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对按当时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尚未执行的情形,属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很明显,河南在这方面就是合宜的因时而变,既推动了工作也落实了人心,异曲同工!

追缴二胎罚款,应与时俱进,需在法、理、情上寻求平衡!


如意岛会理财


只要是要钱,相关方面就出现了,只要是出钱,永远找不到相关方面


易帜


江西婺源被指追缴3年前二胎罚款,相关方面回应“符合法律”,对此你怎么看?

又是一起征收计划生育罚款的案例。

日前,有网友在微博上反映江西婺源追缴2015年的二孩罚款,称其“不顾政策大局”。9月14日,婺源县卫计委回应称追缴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而就在几个月前,河南柘城县开征三孩社会抚养费,一度引发舆论哗然。

一方面,关于鼓励生育二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甚至希望出台更多的鼓励措施,但却不容乐观。而且国家卫健委最新“三定”方案已经没有了计划生育的影子。

另一方面,少数地方仍然迷恋社会抚养费、计生罚款的巨大利益,屡出昏招,让人瞠目结舌。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其中反映了怎样的问题?

第一,说明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政策调整比较滞后,对于过去一些计划生育方面的规定,没有及时进行修改与完善。

第二,虽然计划生育机构已经正在改革或取消,但是在少数地方或干部那里,计划生育的利益观念依然存在,显然是不顾大局与战略考虑,恐怕更多的考虑自身利益。

第三,少数地方可能面临经费困难,千方百计寻找可以收费的项目,实在令人堪忧。所以也就敢称自己是符合“法律规定”。

有鉴于此,关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需要有一个权威的调整与说法,而不能任由少数地方胡来,而影响了社会的大局与预期。


碧翰烽


可以商量,讨价还价,原来的生二胎,有人的不交或少交,没人的硬顶,就有人找你了,原来交十万的,拖到孩子五,六岁了,(每年都找你商量)一直减到二万,双方满意,钱交了,真正的到国库的没几毛,从大队,乡,镇,县都会层层剥皮,扣留一部分,这钱到那里去了?放个人腰包了,还是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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