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利优于工程优先权、银行抵押权,且不以预售登记为前提

消费者权利优于工程优先权、银行抵押权,且不以预售登记为前提

一:

【裁判规则】商品房预售中建设工程优先权与消费者权利、银行抵押权并存,在确定何者优先时,应当坚持生存权利优于经营权利的基本裁判规则,并视发包人、消费者向银行抵押贷款的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和衡量三种权利的实现顺序

【适用指引】(1)在发包人以建设工程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情形下,若三种权利并存的,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消费者的利益应当首先保证,然后根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的规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应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受偿。同时,银行不能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对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消费者的房屋主张抵押权。(2)在消费者以所购买的商品房为抵押物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形下,根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仍然不能对抗消费者的权益,但因消费者未偿还银行贷款负有过错,银行可以依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的抵押房屋主张抵押权,而不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一条的约束。

【延伸阅读】王林清、杨心忠、柳适思、赵蕾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法律出版社2014年12月版,第255—256页。

二:

【裁判规则】预售登记并非预购商品房的消费者权利优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适用指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登记不同于《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只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售商品房的一种行政管理,对预购商品房的消费者权利不产生影响。因此,是否进行了预售登记并不是消费者权利优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延伸阅读】王林清、杨心忠、柳适思、赵蕾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法律出版社2014年12月版,第253—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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