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相關法律依據解讀!

機構改革是黨和國家制定的現階段重大改革舉措,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效途徑。機構改革的法律依據都有哪些呢?小編為你詳細解讀。

機構改革相關法律依據解讀!

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這是一部規範我國地方各級人大和政府組織管理的法律。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進行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進行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進行第三次修正。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進行第四次修正。該法共5章69條,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設置、職權配置、選舉制度、領導人員的罷免等內容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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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這是一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管理的法律。1954年9月2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共9條,規定國務院設各部和各委員會、直屬機構、辦公機構、秘書廳等機構,並規定了相關機構的設立、增加、減少、合併的程序。為了進一步健全國務院的組織和各項工作制度,有利於提高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國務院在1954年制定《國務院組織法》的基礎上,重新進行了修訂。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內容增至11條,對國務院組成成員、工作任務、議事規則以及部門領導職數等作了規定,並沿用至今。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這是我國第一部規範地方機構編制管理的行政法規。2007年2月14日國務院第16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2月24日國務院令第486號公佈,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6章30條,對地方機構編制管理的原則、適用的範圍、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以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等方面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條例》規定的適用範圍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職責配置、編制核定以及對機構編制的監督管理等工作。《條例》確立的原則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應當按照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適應全面履行職能的要求,遵循精簡、統一、效能原則。《條例》明確了機構編制工作實行中央統一領導、地方分級管理的體制,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和程序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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