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華區方村鎮普法」警惕!非法行醫,害人不淺

醫療衛生健康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有些“醫生”沒有資質,卻開起了診所,為患者注射藥物、開刀手術,不僅擾亂了醫療安全秩序,而且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健康,平谷區檢察院就曾辦理過兩起這樣的案件:

案例

1、腰痛不輕反加重,

“神醫”沒那麼神

商某某經常感覺腰部疼痛,經醫院檢查發現其腰部患有間盤突出壓迫神經。為了省錢,商某某的治療斷斷續續,患病長達十年之久,病情一直未減輕。商某某聽說平谷鎮有個“張醫生”治療腰間盤突出效果良好,與家人商量後,決定找“張醫生”看看。

來到張某的診所後,張某對其病情進行簡單詢問,表示採用小針刀手術3次就能將她的病治好,被疼痛困擾多年的商某某心動了,當即決定接受第一次治療。治療結束後,張某交代商某某一週去治療2次,3次就能見效,5次可以治好。商某某按照“醫囑”,按時治療,第10次治療結束後,腰部疼痛反而加劇,商某某坐臥難安,只能彎著腰走路。商某某找張某理論,要求其退還自己先後花費的3000元治療費,雙方發生口角。商某某家人開始質疑張某的行醫資格,為索要回治療費用,商某某便到公安機關報案。

經查,犯罪嫌疑人張某之前就有兩次因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被行政處罰。犯罪嫌疑人張某在未取得醫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在被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之後,再次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因張某某視力二級殘疾,屬於盲人,且其具有自首情節,最終被法院判處為非法行醫罪,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2、病人輸液過程中死亡,

醫生毫不知情

某天下午,患者張某某因嗓子不舒服,給同村的“何醫生”打電話請其來家中給自己輸液。何某和往常一樣,用氯化鈉注射液和頭孢哌酮舒巴坦納為其輸液,觀察十多分鐘後便安心離開。當晚衛生監督部門趕到何某家中,將其小診所依法取締時,他才得知張某某在輸液過程中死亡。

經法醫鑑定,患者張某某患有嚴重冠心病和心肌肥大,何某在對張某某的疾病無明確診斷的情況下盲目施治,加大其心臟的功能負擔,導致張某某發生急性心肌梗死,應承擔主要責任。

經查,何某從衛校畢業後,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及醫師執業證書的情況下為村民看病,在給張某某進行輸液治療時,造成張某某死亡,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最終何某被法院判處非法行醫罪,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法律鏈接

“非法行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三)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四)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執業醫師資格證是通過全國統一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後,由國家衛計委統一發放的,是我國從事醫師必須具有的證書,證明持證人具有獨立從事醫療活動的技術和能力。沒有獲得執業醫師資格證的“醫師”屬於非法行醫。

“情節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標準。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該證書,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檢察官提醒

公眾要樹立安全就醫理念,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生病後應當到正規醫院和診所接受治療,切記不可被非法行醫的低廉收費和便捷就診所矇蔽。否則,貽誤的可能是最佳的治療時間,付出的可能是生命的代價,給自己和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同時,奉勸那些無任何執業資質又想借行醫賺錢的人,切莫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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