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敬璉:爲什麼說CSR可以賦予企業「反脆弱」性

吳敬璉:為什麼說CSR可以賦予企業“反脆弱”性

“我只想講一個問題,就是為什麼我們有必要把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提高到這樣高的高度,應該說這是一個新的趨勢,新的潮流,也許是21世紀在我們企業界共同面臨著一個重大的問題。”在近期舉辦的“新時代 新責任”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社會責任主題論壇上,著名經濟學家、中歐國際工商學院寶鋼經濟學教席教授吳敬璉開宗明義,“它有一個大的背景,這個背景就是19世紀以來形成的社會結構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現在的需要。”

社會結構模式變化使然

吳敬璉指出,十九世紀形成的社會結構模式是通過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分別處理社會問題,這一模式在發展中逐漸顯露出了缺陷。政府在處理社會問題上需要付出的同成本越來越高,但依然無法滿足民眾要求,這種情況中外皆然。

“社會運行的成本有兩個部分,一個部分叫做轉型成本或者叫做製造成本。另外一個是交易成本,就是處理人和人的社會關係所需要的成本,又叫做制度運行的成本。”吳敬璉指出,“通過社會分工的深化,使得製造成本降低,但伴隨分工深化的就是協作關係更加複雜,所以單位成本中,交易成本佔的比重是上升的,即制度運行的成本是上升的。可以看到進入現代社會以後,在處理社會關係、社會問題上,越來越需要付出更多的資源、更多的成本。而政府要處理這些問題,也變得越來越困難,需要付出更多的代價。”

吳敬璉認為,當行政機構來處理問題的時候,往往會帶來很高的成本。而且容易促成官僚主義。另一方面政府所掌握的資源往往是不夠的,看一看發達國家政府的債務提高到了天文數字就是例子,但是即使用了這麼多的資源,民眾還是有許多的不滿。

而由非政府組織處理某些特定領域的公共問題,這種模式發展雖快,但力量薄弱、資源不足,在社會中所佔比例很小。

因此,讓千千萬萬的商業企業也來做公益,成為了二十世紀後期的潮流。這樣的做法已經開始在一些國家興起,越來越多的社會企業誕生。目前社會企業模式在一些國家已走向制度化,希望中國也有類似制度興起,讓商業界為解決社會問題提供更多幫助。

企業踐行CSR的趨勢與價值

“企業社會責任問題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管理學副教授蔡舒恆教授表示,“從全球範圍看,CSR的話語與實踐仍在經歷一個相對複雜、廣泛參與的過程,這包括國際發展結構制定國際化準則,學界、智庫進行各個方向、各個相關利益者的研究,企業不斷的探路時間,以及政府對規則的制訂和引導。”儘管如此,蔡舒恆教授從國際CSR發展趨勢中看到了CSR之於企業的重要價值:

CSR賦予企業“反脆弱性”。10年前的那次金融海嘯在全球範圍內的破壞力史無前例,然而,那些在企業社會責任方面付出更多努力的企業,卻在這次經濟崩盤中體現出了“反脆弱”能力。有研究顯示,在2008年~2009年的經濟危機中,那些擁有更高社會資本,即CSR舉措的公司,其股票回報率要比擁有較低社會資本的企業高出4%-7%。同時,這些CSR評分較高的企業在經濟危機期間,擁有更高的盈利能力,利潤、銷售增長、員工生產方面比CSR評分低的企業表現更好,這意味著企業應該建立自身的社會資本,以便在外部環境發生劇烈震盪時抵禦風險。

對CSR越發“挑剔”的消費者。在全球範圍內,將CSR納入企業日常活動中的企業越來越多,這些CSR活動為企業帶來了更高的消費者反映和良好的產品評價,並且加強了企業與各個利益相關方的關係。但同時,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在CSR方面的活動增多,消費者對企業宣稱的CSR行為會存疑,甚至有消費者認為,CSR對一些企業不過是“裝裝門面”。有學者研究顯示,消費者對CSR原本就持有的懷疑會帶來負面影響——包括態度、夠買意向、口碑傳播意向等。然而,企業能夠通過紮實具體地展現CSR信息來緩解這種負面影響。其背後的機制在於,由於對CSR的懷疑會導致消費者採取一種低解釋水平表徵,這種情況所導致的結果就是在處理具體CSR信息時會達到一種趨同一致的思維模式。換言之,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通過釋放和傳遞正面的具體闡述,以及更為人信賴的信息而獲得消費者積極正面的回應。

CSR對僱主與僱員的影響日漸明晰。員工是公司內部利益相關者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組織對待員工的方式、態度會深深地影響員工的心理感知,從而決定其態度及行為付出。有學者研究顯示,許多員工相關的CSR提升主要發生在那些勞動力集中、競爭更為激烈、受制於更容易不滿的利益相關者的行業中。而CSR的提升能夠增加員工的創造力,使自己與競爭對手與眾不同,並且減少員工對公司負面形象的不滿。

踐行CSR的他山之石

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最初也並不為企業界、學界認可。多數人認為,企業家只要辦好自己的企業,賺越來越多的錢就是完成了他們的社會責任。但美國一位名叫邁克爾·布朗的經濟學家提出了一個公司治理結構的問題和觀點,即,在公司治理中,合同規定意外的風險——剩餘風險,由誰來承擔?不應該只是企業主、股東來承擔風險,而是所有的員工、社區,甚至整個社會都承擔了公司的一部分風險。所以董事們的受託責任,不只是要對股東負責,而且要對所有的利益相關者,包括員工、社區的居民、社會上的供應商,銷售商、以及整個社會負責。

吳敬璉介紹,美國從2010年開始,在《公司法》中建立了新的一種系列公司,原來系列公司叫做C系列公司,就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公司,新建立的系列公司叫做B系列公司,即共益公司。到現在為止,美國有35個州,加上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公司法》都規定了可以建立B系列公司。

B系列的公司要求在公司章程上規定其具體的社會責任,而且在其年報中要披露公司完成這些社會責任的情況。董事會要對公司完成這些社會責任負責,它沒有稅收的優惠,而且有的州還規定了以後的公司董事會不能更改章程裡規定的社會責任。當然,其中的問題是,如何衡量、怎麼懲罰沒有履行責任的企業,其中一些規定也非常模糊。所以它有另外一些系列的社會組織、第三方認證機構,來保證這樣一些立法能夠真正的貫徹。

“總而言之,這件事情正在從一種設想、一種理論上得出的一個必然的結論走向實際,這對於我們公司的發展,對於我們社會問題的解決,會有很大的幫助。對於中國經濟,對於中國社會的發展,都會起到非常好的作用。”

正如中歐國際工商學院院長李銘俊所說,“在全球商業環境裡,社會責任將成為重要的企業競爭力。伴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未來脫穎而出的企業依靠的可能不單單是某一項獨創的專利或者某一個獨特的商業模式,更依靠企業對社會的擔當,對利益相關者的責任。作為具有經濟與社會雙重屬性的企業組織,唯有尋求社會利益和商業發展的雙贏,才能符合新時代的商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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