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嶺,4個同事吃夜宵,23歲小伙第二天死亡

温岭,4个同事吃夜宵,23岁小伙第二天死亡

温岭,4个同事吃夜宵,23岁小伙第二天死亡

朋友聚會,飲酒助興自然少不了

一旦有人因飲酒過量而死亡

同桌的人沒勸酒

是否還需要承擔責任呢?

聽聽法官怎麼說

温岭,4个同事吃夜宵,23岁小伙第二天死亡

小李與小陳、小郭、小聞,四人在溫嶺打工,既是老鄉又是同事。

去年2月15日晚,四人下班後相約去吃夜宵,小李喝醉了,又是嘔吐又是砸東西。當晚,四人一起宿在陳某的租住房。次日,小李身體出現異樣,送到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23歲的小夥子,說沒就沒了。得知弟弟的死訊後,小李的哥哥馬上報了警。後經鑑定,小李的死亡原因為酒精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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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喪子,小李的母親王女士也悲痛欲絕。王女士認為,小陳、小郭、小聞應該對小李的死承擔一定的責任,於是一紙訴狀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30餘萬元。

關於小李的死,

三人都有話要說。

小陳

當晚,他們三人和小李並沒有共同飲酒,小郭因酒精過敏未喝酒,小聞喝了一瓶多啤酒就吐了,小李倒的一杯勁酒他只喝了兩口。次日早晨6時許,他起床時,發現小李還是正常的。

小郭

當晚正是小李提議喝酒,小李喝了6瓶小瓶裝勁酒。酒後,小李說話已不清楚。他勸小李別喝,小李對他發脾氣,並打了他,還砸東西,他們賠了一筆錢。到了小陳住處後,小李打起了鼾。次日早晨他起床時,小李還在打鼾。

小聞

當晚小李自己要求喝酒,還一直叫老闆娘拿酒。

三人皆認為,

小李醉酒後,

他們已盡了照顧義務,

對小李的死沒有責任,

或頂多只有在場責任,

只願意各補償5000元至8000元。

温岭,4个同事吃夜宵,23岁小伙第二天死亡

溫嶺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過度飲酒行為而導致的死亡後果承擔最主要的責任。小陳、小郭、小聞與小李聚餐過程中,負有相互提醒、勸阻及照顧等義務。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三人曾對小李勸酒,在小李飲酒後,三人也採取了一定措施護送小李至陳某住處,應當認定他們已經盡到了一定的注意和照顧義務。

同時,法院也認為,三人應知過量飲酒可能對身體造成的損害,其與小李僅為同事關係,在不瞭解小李身體狀況,且小李已經出現嚴重醉酒狀態的情況下,應及時聯繫小李家屬或送醫治療,防止損害後果的出現。然而,三人沒有這麼做,這與小李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存在輕微的過錯。

最終,法院酌情認定由三名被告各自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共賠償3.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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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人一旦出現嚴重醉酒狀態

記者:王佳飛 通訊員:李潔 應昌波

校對:郭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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