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4个同事吃夜宵,23岁小伙第二天死亡

温岭,4个同事吃夜宵,23岁小伙第二天死亡

温岭,4个同事吃夜宵,23岁小伙第二天死亡

朋友聚会,饮酒助兴自然少不了

一旦有人因饮酒过量而死亡

同桌的人没劝酒

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呢?

听听法官怎么说

温岭,4个同事吃夜宵,23岁小伙第二天死亡

小李与小陈、小郭、小闻,四人在温岭打工,既是老乡又是同事。

去年2月15日晚,四人下班后相约去吃夜宵,小李喝醉了,又是呕吐又是砸东西。当晚,四人一起宿在陈某的租住房。次日,小李身体出现异样,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3岁的小伙子,说没就没了。得知弟弟的死讯后,小李的哥哥马上报了警。后经鉴定,小李的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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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丧子,小李的母亲王女士也悲痛欲绝。王女士认为,小陈、小郭、小闻应该对小李的死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

关于小李的死,

三人都有话要说。

小陈

当晚,他们三人和小李并没有共同饮酒,小郭因酒精过敏未喝酒,小闻喝了一瓶多啤酒就吐了,小李倒的一杯劲酒他只喝了两口。次日早晨6时许,他起床时,发现小李还是正常的。

小郭

当晚正是小李提议喝酒,小李喝了6瓶小瓶装劲酒。酒后,小李说话已不清楚。他劝小李别喝,小李对他发脾气,并打了他,还砸东西,他们赔了一笔钱。到了小陈住处后,小李打起了鼾。次日早晨他起床时,小李还在打鼾。

小闻

当晚小李自己要求喝酒,还一直叫老板娘拿酒。

三人皆认为,

小李醉酒后,

他们已尽了照顾义务,

对小李的死没有责任,

或顶多只有在场责任,

只愿意各补偿5000元至8000元。

温岭,4个同事吃夜宵,23岁小伙第二天死亡

温岭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过度饮酒行为而导致的死亡后果承担最主要的责任。小陈、小郭、小闻与小李聚餐过程中,负有相互提醒、劝阻及照顾等义务。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三人曾对小李劝酒,在小李饮酒后,三人也采取了一定措施护送小李至陈某住处,应当认定他们已经尽到了一定的注意和照顾义务。

同时,法院也认为,三人应知过量饮酒可能对身体造成的损害,其与小李仅为同事关系,在不了解小李身体状况,且小李已经出现严重醉酒状态的情况下,应及时联系小李家属或送医治疗,防止损害后果的出现。然而,三人没有这么做,这与小李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存在轻微的过错。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由三名被告各自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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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人一旦出现严重醉酒状态

记者:王佳飞 通讯员:李洁 应昌波

校对:郭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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