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核定徵收,這3個問題,很多會計弄錯了

稅前扣除,核定徵收,這3個問題,很多會計弄錯了

1、對方企業註銷,沒有及時取得發票,但是款項已經支出了,確實無法取得發票,是否可以憑藉合同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2、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可以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規定:稅務師、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鑑定類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 》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三)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具體諮詢稅務機關。

3、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需要填寫《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規定,《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202000)適用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填報。所以分支機構無需填寫《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2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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