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2018年支出的成本是否可以在2019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在2018年支出的成本是否可以在2019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企業在2018年支出的成本應歸屬於2018年,不可以在2019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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