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芒”作为水果界的一大富豪,深受群众喜爱,但也倍受不法分子惦记。
一天,囊中羞涩的“大头梨”和“刀疤榴”进行了碰头,密谋着一件“大事”……
于是,决定抢劫“黄金芒”的“大头梨”和“刀疤榴”带上事先买好的刀具,准备埋伏在“黄金芒”回家途中。走着走着,突然……
就这样,“刀疤榴”先回家了,而“大头梨”开始了他的抢劫之旅。
最终,“大头梨”抢到了一笔巨款。
“黄金芒”被抢劫后迅速报案,而“大头梨”的抢劫行为也被路边摄像头全程拍了下来。“大头梨”被捕后不久,“刀疤榴”被传讯到案,但“刀疤榴”认为自己没有去抢劫,没有犯罪。
那么,“刀疤榴”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来听听检察官“火龙果”的解说: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刀疤榴”和“大头梨”二人一起商量犯罪,确定好行动路线、准备工具,符合《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刀疤榴”
虽然未到现场参与抢劫活动,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既遂。理由一:“刀疤榴”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理由二:“刀疤榴”为达到抢劫目的,与“大头梨”一同协商预谋,确定犯罪路线,并准备好作案工具。
理由三:虽然“刀疤榴”在实施抢劫的途中因“肚子疼”没有去,但是“大头梨”仍然按照两人事先预谋的计划成功的实施了犯罪。根据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理由四:“刀疤榴”没有参与抢劫是由于肚子痛造成的,属于意志之外的因素,并非主观上自愿放弃停止实施犯罪,同时“刀疤榴”虽然离开,但是他并
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制止“大头梨”的行为,没有消除他在共同犯罪中的影响。综上,本案中“刀疤榴”参与到犯罪意图产生、规划路线和准备工具的犯罪预备中,与“大头梨”构成共同犯罪,因意志之外的因素未参与抢劫。要成立犯罪中止,“刀疤榴”不仅仅要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共同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实际上,“刀疤榴”并未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大头梨”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因此“刀疤榴”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文案:凌丽蓉、谢虹
手绘:谢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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