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公益诉讼知多少?

「普法」公益诉讼知多少?

「普法」公益诉讼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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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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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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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领域有哪些?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

✔国有财产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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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类型有几种?

✪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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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是什么?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是公益诉讼起诉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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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有哪些?

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前置程序)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前置程序)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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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目前基本情况如何?

公益诉讼持续保持全国领先优势。2015年至今,全省三级检察院共发现案件线索3453件; 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771件,行政机关整改1435件,整改率8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9件,法院已判决支持110件。2017年7月公益诉讼全面开展以来,全省三级检察院共办理诉前程序案件945件;提起诉讼59件。中央环保督查组在向吉林省委、省政府反馈督察意见时,对吉林省检察机关“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加强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依法保护和管理”取得的成效给予高度评价,在全国范围内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前所未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被高检院授予集体一等功。

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现“九个全国第一”:

机制建设数量全国第一;

起诉案件法院判决支持总数全国第一;

第一个发出向省级政府的检察建议;

第一个办理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一个办理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件;

第一个实现诉前程序案件办理全覆盖;

第一个实现试点基层检察院提起诉讼率超过60%。

推动省委出台的《关于支持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推动法治吉林建设的意见》,为全国第一份由省级党委出台的专门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文件;也是高检院转发的第一个省级党委出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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