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一市民买房,卖方迟迟不过户,因为啥?

2017年3月

赵明在阜阳市中元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介绍下

看中了位于双清路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

4月21日

与房主高华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合同签订后

赵明按约定向监管账户支付了26万元的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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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原因需要购置住房

赵明是阜南县居民,常年县城经商,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为了能提供一个更好的教育环境,他和妻子商量后,就决定在阜阳购置一套住房,供孩子上初中后使用。2017年3月,赵明在阜阳市中元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介绍下,看中了位于双清路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委托中元房产经纪人方丽丽代为办理相关事宜。4月21日,在方丽丽的召集下,赵明与房主高华见面了。两人沟通交流后,约定了房屋总价为84.5万元以及付款方式等内容,最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日,赵明即按照约定向监管账户支付了26万元的首付款。当时两人还约定,4月28日,共同办理存量房转移手续,但到了约定日期后,房主高华以出差在外为由推迟一个星期,结果第二次到期时高华又以家里有事为由继续往后推,多次追问后高华却明确表示不再出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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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赵明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高华起诉至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高华认为,本案中的房屋当前出租给马磊使用,已经书面通知马磊享有优先购买权,马磊也已经书面回复愿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房屋,因此他可以不与赵明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法院在仔细查看该案件,并在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后发现,该房屋当前确实租给马磊使用,但是已经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而现在又书面回复愿意购买,显然与事实不一致。

其真实原因是,近阶段本市房屋价格上涨过快,签完合同后,高华感觉价格卖的便宜了,于是就找出各种理由想取消合同,然后再高价卖给其他人。

最后

颍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存量房买卖合同”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高华协助赵明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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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京阜律师务所律师张静静:5分钟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在签订完合同后,单方因价格原因想不履行合同,这显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赵明依约履行合同,且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形下,被告高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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