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捕诉合一”给刑事辩护带来什么影响?

作为下半年开始的检察改革的重头戏,“捕诉合一”正在稳步推进。

《检察日报》9月10日报道,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出台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捕诉合一办案规程(试行)》,将原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重新整合,设立刑事检察部。此外,广东、山东、陕西等全国多地检察院近期都已开始试行“捕诉合一”案件办理模式。

“捕诉合一”是指检察院的审查批准逮捕权和审查起诉权合二为一,此前这两项权力一般分设于检察院内不同部门。

“捕诉合一”改革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明显变化,以往由两名检察官进行的工作交由一名检察官完成,大大提高了效率;由于这名检察官审查完逮捕后还需要承担此后的起诉工作,因为对审查逮捕的要求相应提高,从而降低了审前羁押率。

在刑事诉讼中,“捕诉合一”改革又会给检察官的“对手”——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什么影响?

在近日举行的第三届“刑辩十人”论坛上,多位知名刑辩律师一致认为,相比于以往专注于在法庭上的辩护,逮捕前和起诉前辩护的重要性如今大大提升。

“逮捕之前的辩护被称为‘黄金救援37天’,可以说不逮捕和不起诉的辩护是刑事辩护取得成效的重要环节。同一案件由同一检察官审查批准逮捕后,再审查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可能很难获得认同,所以刑事辩护的主战场应该由法庭辩论前置到审前不逮捕辩护。”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铭说。

那么,“捕诉合一”改革又给刑辩律师的辩护权带来哪些改变?

建议审查批捕举行听证会

第三届“刑辩十人”论坛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运恒认为,在审查逮捕环节,原则上应建立常规化的听证审查制度,除了极少数特殊情形外,对辩护律师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辩解意见的多数案件都要进行听证。

“在形式上,可以由检察官组织侦查机关人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共同参加听证审查会议。地点可以选择在看守所等方便场所,程序上可以尽量简单有效。”他说。

“学术界强调逮捕环节的诉讼化改造问题,‘捕诉合一’了,逮捕诉讼化还能搞改造吗?前两年我率队与最高检合作,在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四川省和安徽省,进行了逮捕听证制度的试点,并且制定了一个规范性文件,大概50多个条文。这个东西最高检已经下发了全国各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

“我强调的这种听证,由检察官主持,由侦查方和辩方分别陈述理由。必须坚持简约原则,30多分钟就可以结束,就是解决押不押的问题,双方把事实证据说清楚,检察官作决定,这是辩护发挥作用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陈卫东说。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也认为,听证会要公开进行,要多方参与,重大案件甚至让犯罪嫌疑人到场,还要证据开示。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否阅卷

“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应当考虑到律师阅卷权前移的问题,方便律师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之前能够了解到与听证会内容相匹配的信息,但未必一定让律师掌握与侦查人员、检察官同等的所有信息。”赵运恒说。

但目前仍在刑事诉讼法上不可行。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律师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有阅卷权。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尚未取证完毕,尤其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可能还处于不断变化中,这个时候要求公安机关报给检察院审查批捕的全部案卷都要给律师看,公安和检察院的阻力会有多大,大家可想而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晓璐说。

“我的建议是,如果侦查阶段或审查批捕阶段难以通过立法修改实现阅卷权前移,以及全部实行逮捕听证存在难度,建议针对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已经不宜篡改、已经固定的证据应当允许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查阅复制,即实现证据的有限开示,保障律师对这部分证据的知情权。”她说。

律师应该如何调取证据

如果无法在审查批捕阶段阅卷,有律师建议,扩大和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从而让律师得以更多了解案情。

“如果律师能够积极行使调查权,根据从嫌疑人、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处获得的案件信息,及早开展我们的案件调查,这样在决定审查起诉前就能够把相关的一些证据材料调取、固定下来,并把这些证据材料及时提交给检察机关,这为接下来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起诉等辩护,都可以提前做好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兆峰说。

“当然,这里面还是要注意风险把控的问题。”他说。

“对于取证,要采取侦查权优先的原则,一个证据不能公安没有去调取,律师先跑到前面了,因为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拥有调查取证的公权力,如果调查和侦查还没有结论,律师怎么去辩护?”陈卫东认为。

“目前审查批捕的期限只有7天,检察官难以对报捕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审查,律师介入的时间也十分仓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说。

他建议适当延长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间,“参照对监察委所办案件决定逮捕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到14天”。

与检察官的沟通更加重要

“虽然法律明确了律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有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但是对于检察官来讲,这是一个被动地、单方面地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它既不是主动地要听取律师意见,也不是双方互相地交流。”赵运恒说。

“检察机关就应当完善既有的制度,细化听取意见程序,要求对所有的案子都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并做到双向的有效交流,避免走形式的敷衍。”他说。

在现实中,“侦查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逮,往往不通知律师,使律师难以及时介入”,毛立新说。

毛立新建议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逮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辩护律师。

在第三届“刑辩十人”论坛上,律师们还提出了其他加强保障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权的建议。比如朱勇辉建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把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向辩护律师全部公开。

“现在的情况基本是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律师才能向法院申请调取。在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如果被告人跟律师说他在侦查阶段受到了非法取证,做了违心的口供,而律师又看不到同步录音录像,显然影响了律师辩护权的行使。”他说。

万金油式的律师已不适应新形势

“捕诉合一”给刑辩律师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辩护律师由原来“捕诉分离”时面对两个部门的两位检察官或者办案组,变成面对掌握批捕权与公诉权的同一位检察官或者办案组。

“面对情境的转变,如果刑辩律师还以审查批捕阶段的辩护意见来说服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官,很多时候是在做无用功。”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雅丽说。

“‘捕诉合一’还压缩了律师二次辩护的权利。考虑批捕与起诉的检察官为同一人,作出批捕决定的同一检察官将更加倾向于作出起诉的决定。”她说。

面对更加强大、更加专业化的检察办案部门和公诉人,刑辩律师的专业化也势在必行。

“‘万金油’式的律师,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控辩对抗的需要,刑辩律师内部也将出现进一步的专业分工,更多的刑辩律师将专门从事某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例如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商业犯罪等。”毛立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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