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捕訴合一」給刑事辯護帶來什麼影響?

作為下半年開始的檢察改革的重頭戲,“捕訴合一”正在穩步推進。

《檢察日報》9月10日報道,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檢察院出臺了《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檢察院捕訴合一辦案規程(試行)》,將原公訴部門、偵查監督部門重新整合,設立刑事檢察部。此外,廣東、山東、陝西等全國多地檢察院近期都已開始試行“捕訴合一”案件辦理模式。

“捕訴合一”是指檢察院的審查批准逮捕權和審查起訴權合二為一,此前這兩項權力一般分設於檢察院內不同部門。

“捕訴合一”改革給檢察機關帶來了明顯變化,以往由兩名檢察官進行的工作交由一名檢察官完成,大大提高了效率;由於這名檢察官審查完逮捕後還需要承擔此後的起訴工作,因為對審查逮捕的要求相應提高,從而降低了審前羈押率。

在刑事訴訟中,“捕訴合一”改革又會給檢察官的“對手”——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什麼影響?

在近日舉行的第三屆“刑辯十人”論壇上,多位知名刑辯律師一致認為,相比於以往專注於在法庭上的辯護,逮捕前和起訴前辯護的重要性如今大大提升。

“逮捕之前的辯護被稱為‘黃金救援37天’,可以說不逮捕和不起訴的辯護是刑事辯護取得成效的重要環節。同一案件由同一檢察官審查批准逮捕後,再審查不起訴的辯護意見,可能很難獲得認同,所以刑事辯護的主戰場應該由法庭辯論前置到審前不逮捕辯護。”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鄒佳銘說。

那麼,“捕訴合一”改革又給刑辯律師的辯護權帶來哪些改變?

建議審查批捕舉行聽證會

第三屆“刑辯十人”論壇上,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刑委會主任趙運恆認為,在審查逮捕環節,原則上應建立常規化的聽證審查制度,除了極少數特殊情形外,對辯護律師提出不同意見或者訊問時犯罪嫌疑人有辯解意見的多數案件都要進行聽證。

“在形式上,可以由檢察官組織偵查機關人員、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共同參加聽證審查會議。地點可以選擇在看守所等方便場所,程序上可以儘量簡單有效。”他說。

“學術界強調逮捕環節的訴訟化改造問題,‘捕訴合一’了,逮捕訴訟化還能搞改造嗎?前兩年我率隊與最高檢合作,在上海市、重慶市、湖北省、四川省和安徽省,進行了逮捕聽證制度的試點,並且制定了一個規範性文件,大概50多個條文。這個東西最高檢已經下發了全國各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說。

“我強調的這種聽證,由檢察官主持,由偵查方和辯方分別陳述理由。必須堅持簡約原則,30多分鐘就可以結束,就是解決押不押的問題,雙方把事實證據說清楚,檢察官作決定,這是辯護髮揮作用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陳衛東說。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勇輝也認為,聽證會要公開進行,要多方參與,重大案件甚至讓犯罪嫌疑人到場,還要證據開示。

律師在偵查階段可否閱卷

“刑事訴訟法在修改時,應當考慮到律師閱卷權前移的問題,方便律師在聽證會上發表意見之前能夠了解到與聽證會內容相匹配的信息,但未必一定讓律師掌握與偵查人員、檢察官同等的所有信息。”趙運恆說。

但目前仍在刑事訴訟法上不可行。根據我國刑訴法規定,律師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才有閱卷權。

“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尚未取證完畢,尤其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可能還處於不斷變化中,這個時候要求公安機關報給檢察院審查批捕的全部案卷都要給律師看,公安和檢察院的阻力會有多大,大家可想而知。”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曉璐說。

“我的建議是,如果偵查階段或審查批捕階段難以通過立法修改實現閱卷權前移,以及全部實行逮捕聽證存在難度,建議針對物證、書證、鑑定意見、視聽資料等已經不宜篡改、已經固定的證據應當允許律師在審查批捕階段查閱複製,即實現證據的有限開示,保障律師對這部分證據的知情權。”她說。

律師應該如何調取證據

如果無法在審查批捕階段閱卷,有律師建議,擴大和保障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從而讓律師得以更多瞭解案情。

“如果律師能夠積極行使調查權,根據從嫌疑人、其他相關知情人員處獲得的案件信息,及早開展我們的案件調查,這樣在決定審查起訴前就能夠把相關的一些證據材料調取、固定下來,並把這些證據材料及時提交給檢察機關,這為接下來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是否起訴等辯護,都可以提前做好一些基礎性的工作。”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兆峰說。

“當然,這裡面還是要注意風險把控的問題。”他說。

“對於取證,要採取偵查權優先的原則,一個證據不能公安沒有去調取,律師先跑到前面了,因為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擁有調查取證的公權力,如果調查和偵查還沒有結論,律師怎麼去辯護?”陳衛東認為。

“目前審查批捕的期限只有7天,檢察官難以對報捕證據材料進行深入審查,律師介入的時間也十分倉促。”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毛立新說。

他建議適當延長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間,“參照對監察委所辦案件決定逮捕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到14天”。

與檢察官的溝通更加重要

“雖然法律明確了律師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環節有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但是對於檢察官來講,這是一個被動地、單方面地聽取律師意見的制度,它既不是主動地要聽取律師意見,也不是雙方互相地交流。”趙運恆說。

“檢察機關就應當完善既有的制度,細化聽取意見程序,要求對所有的案子都應當聽取律師意見,並做到雙向的有效交流,避免走形式的敷衍。”他說。

在現實中,“偵查機關提請批捕,檢察機關受理審查批逮,往往不通知律師,使律師難以及時介入”,毛立新說。

毛立新建議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提請批捕,檢察機關受理審查批逮案件後,應當立即通知辯護律師。

在第三屆“刑辯十人”論壇上,律師們還提出了其他加強保障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階段辯護權的建議。比如朱勇輝建議,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把審訊同步錄音錄像向辯護律師全部公開。

“現在的情況基本是案件起訴到法院後,律師才能向法院申請調取。在審查起訴階段這個問題不解決的話,如果被告人跟律師說他在偵查階段受到了非法取證,做了違心的口供,而律師又看不到同步錄音錄像,顯然影響了律師辯護權的行使。”他說。

萬金油式的律師已不適應新形勢

“捕訴合一”給刑辯律師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挑戰。

辯護律師由原來“捕訴分離”時面對兩個部門的兩位檢察官或者辦案組,變成面對掌握批捕權與公訴權的同一位檢察官或者辦案組。

“面對情境的轉變,如果刑辯律師還以審查批捕階段的辯護意見來說服審查起訴階段的檢察官,很多時候是在做無用功。”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梁雅麗說。

“‘捕訴合一’還壓縮了律師二次辯護的權利。考慮批捕與起訴的檢察官為同一人,作出批捕決定的同一檢察官將更加傾向於作出起訴的決定。”她說。

面對更加強大、更加專業化的檢察辦案部門和公訴人,刑辯律師的專業化也勢在必行。

“‘萬金油’式的律師,已經無法適應新時期控辯對抗的需要,刑辯律師內部也將出現進一步的專業分工,更多的刑辯律師將專門從事某類刑事案件的辯護,例如職務犯罪、金融犯罪、商業犯罪等。”毛立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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