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訊
“聽說是新型毒品,我覺得好奇,但是沒有想到這麼嚴重”,這是一名持毒犯的錯誤認識。近日,由廣西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秦某非法持有新型毒品案獲一審判決:被告人秦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案情回顧
秦某(女, 18週歲,融水縣人)從2018年初開始染上吸毒惡習,為滿足毒品和毒資來源,她不惜鋌而走險代取毒品。 2018年06月01日22時許秦某來到他人指定的融水縣內某地點幫忙收取毒品時被公安民警人贓並獲,當場繳獲98.4克疑似毒品“K粉”,還從秦某隨身攜帶的手提袋內繳獲其用於吸食的2.3克白色粉末狀疑似毒品。經依法鑑定,上述被繳獲98.4克、2.3克的疑似毒品分別檢出氯胺酮和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成分,根據《非法藥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為12.14克。
法院審理後認為,秦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數量較大,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鑑於其有坦白、初犯等情節,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及實施細則,結合持有數量、社會危害,遂作出以上判決。
檢察官析法說理
毒品具有很強的依賴性,吸食毒品會興奮過度,精神錯亂,危害身體,還易誘發其他暴力犯罪。毒品小則毀滅自己,大則禍及家庭,危害社會,禍國殃民,破壞人民幸福安康和社會和諧穩定。為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我國頒佈一系列法律、法規,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對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堅決予以懲處。
本案中,秦某非法持有的毒品均為新型毒品,按照刑法非法持有毒品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秦某非法持有新型毒品98.4克“K粉”和2.3克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分別沒有達到立案追訴標準200克以上、20克以上,但按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後累計相加為12.14克海洛因,達到規定的非法持有海洛因十克以上立案追訴標準,遂難逃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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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鏈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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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②《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二條,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一)鴉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二)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三)、(四);(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六)--(十一)。
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每種毒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後累計相加達到十克以上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③《非法藥物折算表》規定,10克氯胺酮等同1克海洛因;1克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同1克海洛因
文字:黃文鋒
審核:阮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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