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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東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8年9月10日收到經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紹興中院”)簽章的《執行裁定書》((2018)浙06執恢21號之一)掃描件。根據相關規定,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執行裁定書》的主要內容
申請執行人:李愛娟
被執行人:浙江大東南集團有限公司
紹興中院於2017年6月28日依據已經發生效力的(2016)浙06執525號執行裁定書凍結了浙江大東南集團有限公司一億股ST大東南(證券代碼002263)股票,於2018年8月28日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執恢21號執行裁定書凍結了浙江大東南集團有限公司所持52240000股ST大東南(證券代碼002263)股票。因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裁定如下:
強制變現被執行人浙江大東南集團有限公司所持152240000股ST大東南(證券代碼002263)股票。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相關說明
控股股東浙江大東南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東南集團”)將152,240,000股股份質押給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證券”),為配合法院工作,東方證券將大東南集團所質押的上述股份解除質押(詳情見公司2018年9月10日披露的2018-100號公告)。大東南集團正在與有關各方進行積極溝通,採取措施應對風險,公司實際控制權暫不會發生變更,公司將密切關注控股股東所持公司股份被執行司法處置的後續進展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本公告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公司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為公司選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
特此公告。
浙江大東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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