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获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振华
身份证号:4107241974****0025
家庭地址:获嘉县城关镇东环路2区土地局家属院2号楼2单元8号
执行内容:原告李秀香起诉被告冯剑文、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获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冯剑文、王振华向原告偿还借款106056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冯剑文、王振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秀香向获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振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获嘉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振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获嘉县人民法院举报。
(获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失信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3-4527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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