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顧客委託,代買自制海馬酒,反被其以無中文標籤為由十倍索賠敲詐10萬元。這個以惡意敲詐為目的的職業索償人團伙近日被打掉。但一些專做海外代購的商家或許沒想到,代購的商品多無中文標籤,自己卻因此成了碰瓷對象。代購商小麗就向網友求助,稱其客戶在她這裡購買了日本產品,並以無中文標籤、廠址廠商為由起訴,接到法院傳票的她不知如何應對。
海外代購奶粉卻被告上法庭
“官司打贏了,但我淘寶店也關了。”9月4日,朱先生對記者感慨道。
去年7月21日,吳寶用其父親身份證註冊淘寶會員,在朱先生開的淘寶店鋪購買10罐澳洲原裝進口奶粉。“他要現貨並要求順豐快遞。接到訂單時我非常高興,因為這是開淘寶店以來接到最大的單,且是奶粉類的第一單。”朱先生告訴《工人日報》記者。
然而,7月29日,吳寶以質量問題在淘寶網上申請退款退貨,稱產品沒有中文標籤,不知來源,要求十倍賠償,即30500元。拒絕賠償後,朱先生被告上法庭。“起初法院讓我們雙方調解,賠償金額從30500元協商至5000元,雙方也同意了。”朱先生說,後來雙方發生了爭執,吳寶不同意調解,要求開庭。
一審敗訴後,朱先生不甘心退貨退款還有十倍賠償的結果,提起上訴。
二審時,朱先生提供了澳洲朋友在國外超市購買奶粉交易頁面及交易記錄打印件,產品頁面中清楚寫明產品來源於澳洲超市,證明了產品的合法來源。同時,近兩年來,吳寶用其父親身份以購買境外奶粉無中文標籤、不符合國內安全標準為由,向杭州餘杭法院、杭州互聯網法院起訴大量案件,以退一賠十的訴求向淘寶、天貓平臺及商家索賠,其性質已非為生活所需的普通消費者行為,牟利目的明顯。因此,法院未支持吳寶十倍賠償的訴求。但法院認為,作為進口產品,朱先生銷售的澳洲奶粉沒有隨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要求的合格證明材料,朱先生應該返還吳寶貨款及運費。
認為自己遇到了職業打假人,朱先生加入了一個微信群,裡面有70多個做代購的群友都被吳寶索賠。據朱先生介紹,不少群友遇到職業索賠,對方恐嚇要告至工商局,為了大事化小,不少都是通過庭外調解賠了幾千元至1萬元了結的。“我聽說,還有人專門建立了‘學費群’,在群上介紹如何在進口食品零售店購物,如何索賠等。若群友發紅包,便會告知店名、地址,然後大家再以同樣手法找上該店。”朱先生說道。
十倍索賠訴求並非都能獲支持
是否無中文標籤均可十倍索賠?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閱發現,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會依據商品是否能追溯合法來源且是否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檢驗合格作為判定的重要標準。
2017年3月,廣州一食品經營部、某酒業公司被判向胡某賠償價款損失9900元及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99000元。原來,2016年1月23日,胡某在該食品經營部購買6瓶馬爹利XO酒,酒瓶封口處貼有該酒業公司的標籤,產品為進口預包裝食品,產品外包裝皆為英文標籤,沒有中文標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此案件爭議焦點在於涉案產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作為進口產品,涉案馬爹利XO酒應該具有中文標籤,否則不得進口;且廣州某食品經營部、某酒業公司無法充分證實其所銷售的涉案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且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檢驗合格。因此,法院據此認定,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從而判令公司承擔退一賠十的責任。
而另一起案件中,法院並沒支持原告十倍索賠的訴求。
2016年10月5日,王某到廣東東莞一商貿公司購買4瓶進口紅酒,共計2800元,紅酒外包裝並無中文標籤。去年7月,王某以其購買的上述紅酒沒有中文標籤屬違法為由,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退回貨款2800元,並支付十倍賠償金28000元。
法院認為,該商貿公司銷售給王某的涉案紅酒外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籤,屬於標識有瑕疵的商品,王某據此訴請退回貨款2800元,予以支持。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認為,案涉紅酒沒有中文標籤,僅構成標識有瑕疵,而該瑕疵並不影響食品安全,也並未對王某的購買形成誤導。王某確認其在東莞市兩級法院有類似案件數百宗,並自稱其已掃光東莞市同類貨物,正在陸續起訴。王某正是因為該紅酒無中文標籤而刻意購買,並無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由此,王某要求商貿公司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訴請被法院駁回。
惡意敲詐勒索嚴重違背誠信原則
進口食品、藥品無中文標籤並不能作為十倍索賠的唯一依據。廣東深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愛東認為,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主要問題在於出了事能否追溯責任,能否查到責任源。此外,還要判斷雙方是委託關係還是買賣關係。
張愛東告訴《工人日報》記者,若消費者委託代購商家從海外代購商品,代購商家接到委託後再根據委託要求購買,並直接從海外寄回國。此情形中雖產品無中文標籤,但雙方是委託關係,代購方並不會面臨賠償。“這種情況下,委託方可要求被委託方拍購買過程的視頻、照片進行全程監控,能夠追溯產品來源。”
張愛東表示,商店銷售、“水客”“人肉”帶回海外產品後再銷售的,雙方屬於買賣關係。若產品無中文標籤的,且無法提供通關手續證明,無法追溯產品來源,消費者購買後有權要求商家賠償。
記者瞭解到,目前知假買假行為已有形成商業化的趨勢,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和職業打假集團,一些職業打假人和職業打假集團存在對商家進行惡意敲詐勒索的情形。2017年,最高法發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的一份答覆意見中,指出“適時藉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一些職業打假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嚴重浪費司法資源”。同時應看到,消費者對其所購買的存在各種缺陷的商品積極維權,可在政府職能部門監督外,對商品的生產者及銷售者起到社會監督的作用,是對政府職能部門監督的有效補充。(記者劉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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