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單方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常律師: 您好!我於2017年畢業之後入職北京一家高新技術公司,工作半年多了,也喜歡現在從事的崗位。公司人文氣氛不錯,我目前想一直在公司待著,還沒有想跳槽的打算。

我想了解一下,公司在啥情況下可以單方解除我的勞動合同?國家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嗎?

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的情形有: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也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具體情形是:具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情形,即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公司均可以單方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

此外,您還應當知道,《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還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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