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爲拐賣兒童罪是否應該量刑爲死刑?

26173401


掛賣兒童情節嚴重的按照現在的法律是可以判處死刑的。確實拐賣兒童是一個大家比較厭惡的犯罪行為,因為其為了一點點金錢可能傷害的是一個家庭的幸福,可能讓這個無辜的孩子人生從此改變。不少被拐賣的孩子被打成殘疾成為專業乞討者,這些孩子的一生就毀了。不少家庭因為孩子丟失,從此就失去了笑聲,幸福也就無從談起。可以說拐賣兒童是全社會都很痛恨的一種犯罪。

過去拐賣兒童很少被判死刑,主要是拐賣兒童者故意撕票。本著營救兒童的需要,讓拐賣者主動配合,對於某些拐賣兒童者,沒有施於嚴重的刑罰。但是多年的實踐表明,刑罰不夠嚴厲對拐賣兒童者就失去了相應的警戒作用,不能讓一些人產生必要的敬畏。也就說違法成本低,會導致部分猶豫者走向拐賣兒童的危險道路上。

很多失去孩子的家庭,為了尋找自己的孩子甚至失去了正常的生活節奏,有的工作也丟了,可謂是十分的痛苦。孩子是一個家庭的寶貝,特別是在獨生子女越來越多的今天。拐賣兒童必須嚴懲已經成為多數人的共識,支持判處死刑的也越來越多。孩子就不應該離開自己的父母,不然毀壞的是很多人的幸福。是否支持死刑,歡迎大家討論。


深度軍備


雖然我是學法的,也從事著法律相關的工作,但離開一天八小時的工作崗位後,我還是一名父親,所以我現在是以一名家長的身份在回答這個問題,看到那麼多孩子被拐的家庭,看到那麼多一直在路上尋找孩子的家長,看到那麼多被折磨得缺胳膊少腿的兒童,我就抑制不住我的憤怒!對於人販子,死刑真是太便宜他們了,我覺得無論什麼酷刑施之於他們身上都不為過,讓他們也感受一下什麼叫撕心裂肺,讓他們也知道什麼叫欲哭無淚,讓他們明白什麼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無奈!

電影《失孤》相信不少人都看過,劉德華主演的,扮演的角色是一個丟失了孩子的父親,為了尋找兒子,他一直奔波在路上。很多失去孩子的家長人生都被毀了,年紀輕輕就承受著不該承受的生命之重,他們不知道孩子身在何處,遭遇著什麼樣的事情,也許被人收養,這是最好的結果,也許被人打斷腿、截肢、割掉舌頭……只有不停地在路上尋找,他們才能獲得心靈的一點慰藉,才能減輕一點負罪感!

十惡不赦的人犯子,家長心中的寶,在他們眼裡只是用來換錢的物品,根本不把孩子當人看待,不聽話吵鬧的,可能就被殺害了,拋棄在某個偏僻的角落裡,最終歸於塵土!

所以堅決支持死刑,不要考慮什麼犯罪的情節和後果,只要是拐賣兒童的,量刑起點就是死刑,沒有第二選擇!

沒有買,就沒有拐賣,就沒有傷害,所以對於收買兒童的人員,建議與拐賣者同罰,一樣是死刑!


打虎拍蠅


拐賣婦女兒童罪裡面是有死刑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這裡面有一個情節特別嚴重。

什麼是情節特別嚴重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3、以出賣為目的,用暴力,脅迫,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盜竊嬰兒的。

5、造成被拐賣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6、把兒童賣往境外的。

具備這些特點的,可以適用死刑。

其實國家對拐賣兒童這個罪行,打擊是非常嚴重的,從拐賣,運輸,甚至收買各個環節都是入了刑的,比如拐賣了兒童之後,把他致殘讓他去乞討,這又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是可以被判為死刑的。

拐賣兒童之所以沒有定為死刑,還有對兒童保護的考慮,如果把拐賣兒童定為死刑,在追回被拐賣兒童的過程中,人販極有可能狗急跳牆去傷害兒童,殺人是死,販賣兒童也是死,橫豎都是死,不如就死無對證來的乾脆。

此外國際社會,尤其是國際人權委員會,對世界現行的死刑國家也有很大的約束作用。

比如按國際慣例,死刑是不能用於非暴力犯罪的,而拐賣兒童這個問題就屬於非暴力犯罪。

我真是有耐心,忍著性子寫了這麼多的廢話。

拐賣兒童的人都認為他的可恨是使被拐賣的家庭蒙受了巨大的精神創傷,都是從這個方面去考慮的。

可是你是否曾經考慮過被拐賣的兒童的心裡的感受

如果他真的是被賣到一個普通家庭裡去了。

擁有一個愛他的父母,能擁有一個平凡的人生這倒也罷了

那些被致殘淪為街頭乞討的孩子,如果長大之後,讓他審視自己的人生,如果知道自己的一生將會這樣的度過,那麼他還會選擇活下去嗎?

因為自己的貪慾,而去剝奪另一個人的人生,讓他墮入萬劫不復的境地,

我認為這比殺了他更加的殘忍。

如果商討怎麼對待這種人販,不是死刑的問題,而是凌遲。

寬恕他是上帝的事,我們要做的就是送他去見上帝。


百悅軒


本人覺得對於拐賣這種嚴重的人身犯罪應當予以嚴懲。不能因為慎用死刑的原則就對一些罪刑惡劣的犯罪人判處較長時間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而不判處死刑。

根本遏制人口販賣,還需加強對收買人員的處罰力度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關於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人的定罪量刑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人,起刑點非常的低,僅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低的甚至可能只被判處管制!而正是刑罰的寬宥,讓很多人願意冒著風險去收買婦女兒童,畢竟只要自己買過來不太過分,即使被抓了也判不了幾年。自己再聰明點,被發現了不阻礙警方,還可能從輕減輕。那還怕什麼!

所以說,一定要加大對收買者的處罰力度!讓這些人不敢買,只有沒人敢買,沒了市場,人販子才能從根本上減少。

綜合以上,我認為不僅是惡劣的人販子應該判死刑,更要修改對於收買被拐賣人口的人的刑罰規定,嚴懲這些人。唯有兩頭抓,才能真的改善人口販賣現狀!


劉輝律師


這個問題已經討論了很久,對於拐賣兒童的罪犯,懲罰絕不能手軟!

是人都知道拐賣兒童的違法行為,但有一部分人為了掙這種昧良心的錢,依然明知故犯,這種與法律唱對臺戲的犯罪分子,很明顯是故意而為之,屬於社會毒瘤,必須斬草除根,將他們處以死刑是最佳處理方式。

拐賣兒童的目的有多鍾:

1、有些是將被拐賣的孩子專賣給一些需要孩子的家庭,這種相比之下還算比較仁慈,最起碼孩子不會遭罪。

2、而有些人販子將被拐賣的兒童賣給一些不法分子,讓孩子從事違法之事,來替他們賺錢。比如:採用暴力手段逼迫孩子做小偷、運送毒品等。

3、也有一些人是將被拐的孩子人為折磨殘廢,然後讓孩子沿街乞討為他們賺錢。這種情況電視等媒體上多次報道過,如果孩子要不到錢,或者要的少了,便會遭到毒打、不給飯吃等惡劣對待。

4、另外一些人販子便更加殘忍,他們拐賣兒童的目的是為了販賣兒童器官,活生生的孩子被他們殘忍殺害。

拐賣兒童對社會造成極大的危害!

無論是何種情況,對於父母而言,孩子被拐等於一個家庭的希望被奪走,近乎於滅頂之災。這種傷痛對於一個家庭來說是致命的,相當於奪去了父母的命!

所以,犯拐賣兒童罪的罪犯,殘害的不僅僅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家。而且,這種犯罪分子根本不把兒童的命當回事,只是為了錢。

前幾天看到一則消息,說一個女子在街上遇到一個要飯的殘疾兒童。女子認出了這正是自己的孩子,但不知出於什麼原因,女子沒人與孩子相認。

有些獲救的被拐兒童,再次被送回到父母面前時,由當初活蹦亂跳、健康的孩子,變成了一個殘疾兒童,讓父母痛心疾首!足見人販子的可恨!

既然他們視別人的生命如草芥,那麼,犯此罪者同樣應該用自己的命來贖罪。

拐賣兒童往往有一個完整的體系或者叫團伙,從賣方到買方形成了一條利益鏈,對於這條利益鏈上的每一個參與者都應該依法嚴懲,不放過一個!

對於人販子,全社會的每一個公民都有責任和義務舉報、制服、移送公安機關,讓其接受法律制裁!

最後,提醒各位家長,要對孩子盡好監護責任,不給人販子可趁之機.

大家覺得對於拐賣兒童的所以參與者應該如何懲罰?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死刑必須有!但這樣還不能遏制人販子。要想長久形成有效的遏制,必須多方入手。我從三個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監管。把對預防和打擊販賣兒童的罪行作為日常性工作來抓。而不是隻有丟了兒童,才大張旗鼓的出來解決

第二:提高量刑的標準和範圍,主犯等必須死刑。特別是知情不報者,買兒童的人,和賣兒童的人同罪。甚至更嚴重。

第三:所有的家庭做好防範,提高警惕。丟孩子,誰都不是故意丟的,都是一瞬間的事情,特別是老人們幫助看孩子的,容易丟。





自哲學


第一、根據現行的《刑法》規定,拐賣兒童罪已經有死刑的規定,具體條文參下,但是為何還是有拐賣兒童的情況出現?這說明死刑並不能震懾住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如果一旦出現拐賣情況無論情節輕重都判處死刑的情況下,會造成的情況就是讓拐賣分子變成窮兇極惡的犯罪分子,而這種變化是法律所推動的,原因在於死刑對犯罪的震攝力非常有限,故意殺人罪的首選是死刑,可現實是故意殺人的犯罪無法禁止;其次, 如果判人販一律死刑,那人販子就會成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國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險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難;

第三、近年來發生在當地的拐賣兒童犯罪案件分析,人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銷路順暢,有較大買方市場。如果沒有買方的巨大需求,請問誰又會去做拐賣孩子的事情?很顯然,想要杜絕拐賣兒童事情的發生,我認為根本癥結在於能不能打擊買方市場的存在!而目前收買被拐賣孩子的罪名比較輕,可以考慮酌情加強關於違法收買的法律懲處宣傳,另外可以加大收買人的刑事責任!具體參看如下

  •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最後,對於呼籲將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處以極刑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這並不能徹底解決問題,相反反而會加大孩子的風險,一旦被發現拐賣兒童事件的發生,那麼犯罪分子不排除可能會破罐子破摔的心態!

麋鹿說法


首先,提到人販子,我們大多數人都恨不得食其肉,啃其骨,和其血,寢其皮。怎麼讓人販子痛苦就怎麼來,因為人販子給太多的家庭帶來的災難是不親身經歷永遠都無法真實體驗的。近年來將人販子處以死刑的呼聲越來越高,但是這些呼聲基本都是來自民間,很少有法律界人士去呼籲。將人販子處以極刑,我們的初衷無非就是用重刑威懾罪犯,使他們不敢從事這樣的違法犯罪行為,然而試想一下,將人販子處以極刑就能杜絕或者減少人口販賣的犯罪行為嗎?我個人認為從一定的角度來講,也許會讓一些人望而卻步,然而從其他角度來講,卻會更加加深人販子的犯罪程度和社會危害性。舉例說明,我們國家對販毒的量刑不可謂不重吧,超過50克即可判處死刑,然而毒品犯罪卻從來都沒有杜絕過,反而在以往的案例中卻發現往往近年的販毒製毒的案件中繳獲的毒品都是成噸,十幾噸甚至擺滿籃球場足球場,國家對毒品犯罪可是零容忍,為何毒品犯罪沒有杜絕反而變本加厲呢!50克是死刑,500克是死刑,5000克,50000克五十噸五百噸都是一個死,50剋死刑反而促進的五十噸五百噸的犯罪。反正是個死,罪犯的犯罪程度和社會危害程度反而俞大,這是為什麼呢!販賣人口也是一樣,如果將人販子處以極刑,誰能保證人販子不會為了消滅犯罪證據傷害甚至殺害受害者,反正犯一個也是死,不如多販賣幾個對販賣一些,甚至像毒品犯罪一樣成立犯罪集團,成立武裝集團和政府對抗,造成更大更多的犯罪行為呢!說這些並非是為人販子辯護,我們都恨人販子,呼籲將人販子判處死刑的目的無非是想減少或杜絕販賣人口的違法犯罪行為,成效如何,未可知也。以上只是我個人的看法,我不是法律從業人士,更不是什麼權威,語言組織也不專業,我只是一個泥腿子。


80後經典影視劇


不能。拐賣兒童確實很可恨,在個人情感和社會上那些曾經被拐賣孩子或者有幼童的家庭來說,真的恨不得把人販子千刀萬剮!相信就是說讓人販子下油鍋,都會有不少的人贊同。

但是,現在是法治社會,我們不能隨便動用私刑,所有的一切行為都應該交由法律來執行對錯和處罰。只有依法治國才能長治久安。

人販子固然可恨,但是人販子確實罪不至死。要是直接害死孩子的那就不叫人販子了,直接就是殺人犯,那死刑肯定是必不可少的了。


人販子的初衷並不是為了弄死這些被拐兒童,僅僅是因為利益驅使,來錢快,不勞而獲,無本取利的快速致富。而且人販子的最大特點就是不會在本地拐賣兒童,而是去外地,因此本地人根本不瞭解人販子做的黑心勾當。也給偵破帶來很大不便。

如果直接規定人販子死刑的話,那麼有一部分被發現的人販子就會劫持兒童,甚至危害兒童性命。因為,人販子只要被抓住就不會再有生的希望,必然會破罐子破摔,臨死也要找個墊背的,甚至攜帶危害性更大的兇器危害周圍人群,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而且人販子一旦被確認為死刑,對於被拐賣的兒童和家庭並沒有好處。或許人販子直接把被拐賣兒童的信息爛在心裡也不說出來,這樣會讓若干被拐賣兒童永遠無法回到父母懷抱。

對於那些殘害被拐兒童的人,筆者倒是很贊同這些人被判死刑!因為很多兒童被拐後被打斷手腳,戳破眼睛然後成為某些犯罪集團斂財的工具。還有些犯罪團伙直接教唆這些孩子做偷盜等違法行為,而且法律還無可奈何。以後抓到這些人直接判死,可能更加符合公眾預期

帖子內容本是討論,對於惡毒的評論者們,奉勸你們理性評論,如果惡意攻擊,筆者將會毫不留情的投訴!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說天評地鹽城哥


每當涉及到拐賣兒童的問題,雖然身為一名專業的律師,但是依然不能抑制住自己內心的氣憤,原諒我不能理性的回答這一問題!因為很多人並不知道被拐賣的兒童的下場是多麼的悲慘!

也許你會認為拐來的兒童無非就是賣給別人家當孩子了。我想說,如果是這樣的一個下場,那真是已經是不幸中的萬幸。問題是很多兒童並不是被賣給人家當孩子,而是變成了乞丐,成了一些人的賺錢工具。而且這些手段非常殘忍!

有的明明是很正常的一個孩子,故意把孩子的手腳都弄折,而且折了之後讓它自然生長,長得歪七扭八之後再打折,這樣反覆幾次,讓孩子從一個正常人變成了一個畸形人,目的就是博得別人的同情,以為這是自己家的畸形兒童,把這些孩子放到馬路上讓他們乞討。

還有的把孩子的舌頭割掉,讓孩子不能說話,不能去尋找自己的親生父母。有的把孩子故意燙傷,變成了燙傷的孩子。

如果是這樣的情形,你還不認為拐賣兒童罪應該設置死刑嗎?你不覺得這些收買兒童的人更應當被判處死刑嗎?!

其實對於這個問題,我已經不想說對於拐賣兒童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如何處罰了,因為就算對他們千刀萬剮,也無法挽回一個天真無邪的孩子。

在這裡我想提醒每一位父母,與其加大拐賣兒童罪的懲罰力度,不如讓我們每一個家長從自身做起,看管好自己的孩子!

現在拐賣兒童的手段真的是防不勝防,各種各樣的招數讓人應接不暇,但是如果要想預防也不是不能的。只要我們對孩子多一點點關心,提高一點點的警惕,平時對孩子多一點點安全知識的教育,或許就可以挽救一個幼小的生命!讓我們大家都努力為孩子創造一個安全的空間吧。

對於有些家長成天低頭玩手機,把孩子丟在一邊不管不顧的現象,真的應該好好反省一下了,我真的不明白,手機真的比一個孩子的生命還重要嗎?當你再次看抬頭,看不見孩子的時候,我不知道此時此刻你手機上的內容還能再次吸引你的眼球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