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重建40週年】③ 批捕
講述人:謝曉強,56歲,1980年成為南漳縣檢察院的一名書記員、助理檢察員,現任南漳檢察院專職檢委會委員。曾擔任批捕科副科長,起訴科副科長,南漳縣武安鎮檢察室主任,反貪汙賄賂工作局副局長,瀆職犯罪偵查局局長。
從事檢察工作已經38個年頭了,記得還是在1980年8月份,那時我剛調到檢察機關工作不久,當時是被分配到審查批捕科工作。一天下午,科長分給我承辦一起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強姦案,由於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法定審查時限只有三天,我當即認真審查了案卷材料,製作了閱卷筆錄,當晚又和副科長陳清安到看守所提審了嫌疑人,而嫌疑人卻否認強姦一事。
△圖為1989年11月6日,反貪局幹警在會議室研究重大案件。當時的會議室就是一間小屋,六張小桌。
為了查清事實,制服罪犯,我們連夜將情況向檢察長作了彙報,決定由陳清安和我對此案進行復核。
圖為1985年,檢察干警騎上警用摩托車,整裝待發,外出辦案↓↓↓
再後來,外出辦案就是開著桑塔納式的小轎車↓↓↓
上圖為1994年南漳縣檢察院辦案用車
當時,下鄉辦案件只能騎自行車,發案地點在距縣城30多公里的龍門區石門集村,騎自行車要2個多小時才能到。我們二話沒說,帶上乾糧,早上五點就出發了,那天正遇上下大雨,鄉間小路泥濘不堪,兩人便挽起褲管,扛起自行車,赤腳淌水而過,弄得渾身都是泥巴,晚上回不來,便在大隊部湊合了一夜。我們先後走訪了10多名證人,重新勘察了作案現場,從鄉幹部、村幹部到被害人,進行了深入細緻的調查取證,終於查清了事實真相,第二天回院後,立即向檢察長彙報,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
“
歲月飛逝
那場雨、那段路
那輛“騎”在肩膀的自行車
卻依舊曆歷在目
”
來源丨南漳縣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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