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行駛釀成事故 痛失妻子又獲緩刑

违规行驶酿成事故 痛失妻子又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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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驶酿成事故 痛失妻子又获缓刑
违规行驶酿成事故 痛失妻子又获缓刑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因駕駛摩托車違規行駛而釀成的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審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6年11月2日17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後載妻子楊某某)沿景洪市勐海路行駛,當行駛至景洪市鑫盛時代廣場路口違規由輔道駛入主道時,與劉某某駕駛的正在主道行駛的輕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造成楊某某當場死亡,被告人張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後,被告人張某某在現場等候處理。經鑑定,楊某某系開放性顱腦損傷並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被告人張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經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張某某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在行經劃設有專用車道的路段時,未在專用車道內行駛且由輔道轉入主道過程中未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指示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過錯原因,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檢驗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貨車在規定時間內違反規定入城,在車輛行駛至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為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過錯原因,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某某無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導致發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張某某一直在案發現場等候處理,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符合自首的成立條件,應當認定為自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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