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小偷搶了10000元,然後被好心人追回,準備還失主路上把錢弄丟了,需要賠償嗎?

粉白色的季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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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兩難選擇,但是,作為一個問題就必須有個明確的答覆:

一,追回小偷盜竊的錢屬於無因管理

作為當事人主動追回小偷盜竊的錢,是見義勇為的高尚行為,對於錢的保護和管理屬於法律上規定的無因管理,就是在沒有法定義務的情況下管理他財產。無因管理也是有法律義務的,既然管理了,你要精心。

二,無因管理人管理了他人財產就有了法定義務,造成損失的應該賠償。


法商道


法海一粟認為,如果好心人不存在重大過失,則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1、好心人的行為屬於無因管理。所謂無因管理,就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根據題目,法律沒有規定,在遇到小偷是,必須要抓小偷,搶回被偷東西。當然,好心人與失主之間也不會有這樣的約定。因此,好心人追回被小偷偷走的東西,就是為了失主的利益。這種行為,在民法上就是無因管理行為,在行政法上則稱之為“見義勇為”。

2、好心人將追回的錢弄丟了,要承擔法律責任嗎?從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來看,似乎沒有什麼問題。該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仔細分析一下,其中過程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比如:行為、損害後果、因果關係、過錯。但是,法海一粟認為,本案如果判決好心人承擔法律責任——這裡假定的前提是:好心人弄丟了追回的錢是無意的——有違法律精神。因為,如果這樣判決,那麼,實際上,就是對於類似好心人的行為,苛以了過重的法律義務。比如,好心人在追回被小偷偷去的東西后,還負有嚴重的保管義務,稍有不慎,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這樣,那麼是否對社會造成“追,還是不追”的疑問呢?

3、法律依據。題主在描述中特別提到“有什麼法律依據嗎”?就是說,賠,要有法律依據;不賠,也要有法律依據。法海一粟認為,法院判決不賠的法律依據仍然是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也許有人認為,法海一粟在胡說。判賠,也是這個條文;判不賠,也是這個條文。法律豈不是成了橡皮筋?!其實,不是這樣的。因為,法律條文的背後,還有法律精神,或者說是立法目的。基於此,法院在認定事實時,就會得出另外一個結論:好心人沒有過錯。因為,好心人從追趕小偷,到搶回然後又弄丟了

被偷去的錢,在此過程中,沒有重大過失。因此,在法律上應當認定不存在過錯。

不過,客觀而言,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見仁見智,各隨其便。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自發幫忙追小偷的行為,我認為不僅僅是一種無因管理,更是一種見義勇為。因此,如果有關見義勇為的法律規定有特別規定的,適用該規定。

現在的問題是,實施見義勇為的人追回錢款以後,卻不小心在路上把錢給丟了,那麼這個損失由誰承擔呢?我認為實施見義勇為的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見義勇為行為本身是一種值得提倡的高尚行為,體現了社會的良好風尚和良善價值。如果讓實施見義勇為的人承擔損失則有悖於我們的樸素道德情感,更會導致“英雄流血又流淚”局面出現。因此,法律規定實施見義勇為的人不小心造成受助者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個條款被稱之為“見義勇為條款”,在法學界廣受好評,因為它保護了實施見義勇為的人的切身利益,從法律上對他們的善行義舉予以肯定,讓他們避免落入“流血又流淚”的悲慘境地。因此,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提高社會道德風尚,鼓勵互幫互助的社會風氣。

當然,至於那不小心丟失的10000元,我認為直接依照“拾得遺失物”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就行了。


冰焰


答案是:需要賠償。

一、好心人將失主的錢追回,並準備將錢還給失主。這在法律上叫做無因管理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

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

從動機方面來看,無因管理管理人的管理是從為他人利益服務而出發的,管理行為所取得的利益最終都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是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則不是無因管理。

在無因管理的情形下,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必要的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二、因為無因管理管理人的管理是從為他人利益服務而出發的,所以在管理中,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本人造成損失的,管理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管理人因為其管理行為,而對本人產生權利和義務。

若管理人不適當履行其義務,比如:題主所述的,誤將本人被盜的錢給弄丟了,對本人造成了損害,管理人應向本人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該責任的承擔以管理人的主觀上的過錯(故意或過失)為必要條件,但是為免除本人生命、身體或者財產上的急迫危險時,(比如:小偷反擊,將管理人打傷,錢才丟失的),才造成本人損失的,管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郭廣吉律師


我不懂什麼無因管理,只是這一萬元追到手然後又丟失了,原因沒有講?這錢放手上怎麼說沒就沒了?是不是幫忙的人又把錢藏起耒了?我有這個懷疑?一般來講這錢既然好不容易是從小偷手裡奪過來了,大都會妥然保管,難道又是別人來搶走了?


老孫1585769


我先給出答案: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先不從丟失錢的角度分析,我來舉個例子,大家就明白了。

小偷偷了10000塊錢,你見義勇為去追,最後從小偷手裡奪回了這一萬元,然後你把這一萬元給“花”了,問:失主找上門了,你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用其他“回答”的解釋來說的話,既然是小偷偷了錢,那責任應該都是小偷的?很顯然,通過這個例子,大家都會很簡單明白:你絕對不能花這個錢,你把這一萬塊錢“花”

了,你肯定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如果還是不懂的話,我再舉個例子

你從小偷那裡奪回這一萬塊錢後,你忽然發現“失主”其實是你一個很厭惡的人,於是你不想讓這“失主”好過,你把這一萬元給故意“丟”河裡了,那如果失主找上門你需要承擔責任?答案是肯定的。

所以,不管是把這個錢“花”了還是“丟”了,性質都差不多,你都需要承擔責任。

為什麼?因為你奪回這一萬元後你就自然有了“保管”的責任,這在法律上稱為“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從字面上說就是沒有原因的管理責任,說白了就是法律強制賦予你的“責任與義務”,你奪回錢後,你既不能隨意的處置這個財物,也不能對財物疏忽大意。

既然有保管的義務,就必須要嚴格的守護,否則,你對你的重大疏忽過失承擔責任。


如果還是有人覺得看不懂的話,那我反問一句:

我們都知道花了這一萬元和故意丟了這一萬元是不對的,那為什麼遺失了這一萬元就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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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好心人幫助抓小偷,且追回來被搶的10000元。這件事是件好事,通俗意義上說是見義勇為,法律上定義為“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他人損失時,應承擔侵權之責任,負完全賠償責任。

好心人將錢丟失,屬於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冠領民商律師團隊


標題出錯了,小偷只能是偷!搶不是小偷,是強盜!意思理解了。我們這裡叫著好亊做到底,既然幫助追回來了,但在你手裡弄沒了,沒辦法只有你自己墊背了。如果說沒追回來,有可能被公安抓到沒花了還可收回的。現在幫了倒忙錢徹底沒了。你說要不要賠付。你的確吃大虧了這是你粗心大意造成的。沒辦法只能好亊做到底。


龍壽田共


這是一個偽命題!

第一小偷搶了一萬元,那就是搶劫,那他到底是小偷還是搶劫犯

第二,歸還過程中,錢丟了,這個過程是多遠,如果很遠,請問如何知道失主在哪裡,如果距離很近,消失的錢如何判斷是誰的手上消失的,在小偷手上消失的,還是在好心人手上消失的。


作者南別


就如同有人在你店裡尋釁滋事,打砸店裡東西,這時候有人見義勇為站出來制止了別人的犯罪行為,制止過程中意外造成了失火,燒燬了店鋪,請問,你要不要這位見義勇為的壯士賠償?沒有什麼好說的,只有人渣會認為勇士應該賠償!誰讓你多管閒事打抱不平的,你不多管閒事也許這些人打砸一下就走了不會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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