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膽!惠州一國企原總經理侵吞公款274萬元用來買車和還債

日前公開受審,30多名國企負責人旁聽

文/羊城派記者 陳驍鵬 鄒坤鴻 通訊員 賀帥 周澤鋒

9月5日上午,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下稱“惠城區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吳某某貪汙罪一案,惠州市紀委監察委組織市直國有企業30多名負責人旁聽該案庭審,零距離接受警示教育。據瞭解,被告人吳某某原是惠州市某實業總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挪用公款、濫用職權問題被惠州市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貪汙罪,經惠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案件起因要追述到1993年2月,惠州市某實業總公司下屬子公司與東莞市企石鎮某村簽訂協議,租用該村土地用於廠房建設,並支付土地租賃費人民幣600萬元,但雙方未履行該協議。直至2005年4月,被告人吳某某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該村追討土地租賃費600萬元及同期利息。經調解,吳某某代表惠州市某實業總公司同意該村向惠州市某實業總公司支付人民幣274萬元,了結雙方的債權債務。

但是,吳某某卻要求該274萬元和解款,該村要支付到其朋友劉某的賬戶上。在2017年3月2日,吳某某在收到274萬元和解款後,未將該款入賬,而是全部侵吞個人使用,用於個人還款及消費人民幣120.02萬元,個人購車人民幣49.98萬元,以及賭博人民幣104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幣274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吳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沒有異議,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悔恨不已。

法庭將擇日宣判。

來源|羊城派

題圖|羊城晚報資料圖(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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