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能繼承父母在農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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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繼承

上世紀70年代開始,計劃生育政策就已經在我國全面推行了,到如今,也已實行幾十年,現在農村的家庭以獨生子女或兩女戶居多,那麼很多農民朋友關心的問題也就來了,如果一個家裡只有女兒,等女兒嫁出去了,能繼承父母在農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嗎?


出嫁女能繼承父母在農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首先我們要明確的就是農村的家庭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進行承包的,你結婚後如果戶口沒遷那就還有承包權,如果戶口遷走了就不是本集體經濟的農民了,也就沒有承包權了。

不過第三十條還有一條規定就是“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說你出嫁了戶口遷到男方所在的村,但是男方的村集體沒給你分土地那原來的村就不能剝奪你的那份承包地,不論如何只要你還是農村戶口就理應獲得一份承包地。

關於宅基地繼承的問題,首先要清楚的是由於各地實行的條例辦法有所不同,很難一概而論,但是通常一個是要看戶口的問題,另一個就是要遵循“一戶一宅”的原則,所以通常情況下出嫁的女兒是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不過作為繼承人卻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宅基地使用權是什麼?

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出嫁女能繼承父母在農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嗎?


辦理手續

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具體說:

1、由本人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

2、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其成員會議或者村民委員召開其村民會議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進行討論;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4、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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