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巡回检察 第一轮“试水”试出了什么?

监狱巡回检察 第一轮“试水”试出了什么?

检察官开启设在川北监狱一监区的检察官信箱,收集在押人员投递控告、申诉、检举材料等。 杨树摄

监狱巡回检察 第一轮“试水”试出了什么?

检察官在川北监狱问询服刑人员。 杨树摄

一种理念

巡回检察试点不仅要让人员流动起来,也要让检察监督权力“动”起来

一个定位

巡回检察更突出专项监督,强调监督的深度,这对监狱管理部门来说,将是更大的考验

一些变化

跳出熟悉单一的环境后,巡回检察让检察官拥有新的视角,让共性问题更清晰,个性问题更突出

一项打算

出台具体的巡回检察规程,比如,对劳动改造的检察监督采取怎样的形式和手段等进行细化,形成统一规范

8月24日,检察官严波来到川北监狱,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调研。2个月前,严波的身份还是绵阳市小枧地区检察院派驻绵阳监狱检察室主任。今年6月底,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省检察院决定在成都、绵阳(含小枧地区检察院)、雅安、南充四地开展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严波的身份变成了巡回检察办案组组长。

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此前,派驻检察室为主要监督方式,如今,最高检在8省(区、市)启动了为期一年的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巡回检察试点不仅要让人员流动起来,也要让检察监督权力‘动’起来。”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林红宇说。

截至目前,我省试点检察院已完成第一轮巡回检察。这一轮“试水”试出了怎样的经验?发现了哪些难题?近日,记者走近监督一线,就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采访。

□本报记者任鸿

态度

面对不再熟悉的面孔,监督者“拉不下情面”的尴尬局面被打破,监督的底气更足了

“我们是成都市检察院的检察干警,未来几天将依法在这里开展巡回检察监督。”近日,以成都市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组第一组组长的身份到省女子监狱开展监督,检察官胡芸说起话来“底气十足”。

“以前在监狱派驻时,中午吃工作餐也和狱警在一起,有时难免有种错觉——大家都是一个单位的。在这样的‘熟人圈子’中,要开展监督,难免有顾虑。现在,面对不再熟悉的面孔,监督的底气自然更足。”胡芸说。

这样的变化,源于监狱检察“驻”改“巡”的试点。随着试点启动,成都撤销了派驻监狱的检察室,组建了3个巡回检察组,对多个监狱开展检察监督。为体现“巡回交叉”,各组的监督范围和组员都会变动。

“撤销派驻检察室,实行不固定期限、不固定人员的交叉巡回检察,是此次改革的关键,目的就是打破‘熟人社会’中监督者‘拉不下情面’的尴尬局面。”林红宇说,设立派驻检察室,虽然实现了监督窗口前移,但久而久之,检察人员与监狱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熟人关系”,也可能影响监督工作的开展。

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检察官周雪迎也注意到一个现象——有些派驻检察室向监狱管理部门发检察建议时,持“好说好商量”的态度,发出的检察建议也多是“不痛不痒”的问题。“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载体,如果打了折扣,就会削弱检察监督的力度和威信。”周雪迎说。

改驻为巡之后,检察建议的分量在加重。

“在巡回检察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及时提出了建议。比如,针对劳动改造场所危化品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要求监狱限期整改;针对采购的生活用品不适合在押人员使用、可能影响监管安全的问题,建议在采购前把好关。”南充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严春光说。

作为被监督者,省女子监狱副监狱长简莉也坦言“感受到了更严的气氛”。“巡回检察的方式与纪委监委巡视相似,非常庄重、严肃,更能向监狱管理部门传导规范日常管理的压力。”简莉说,虽然派驻检察室“空”了,但检察监督的态度更为严谨。“为了解监狱对在押人员的奖惩是否合规合法,检察机关提出,监狱管理部门不仅要定期通报行政、刑事奖惩的情况,还要通报在押人员日常加扣分情况、依据等,看得非常细。”

深度

不再“看材料出意见”,各试点院广泛运用实地走访、查阅材料、多方座谈、一对一谈话等监督措施

据了解,派驻监狱的监督模式,要求检察干警每月至少派驻16个工作日。试点“驻”改“巡”后,除了要求对监狱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脱逃等监管事故及时进行专门检察,巡回检察的次数及每次的时间、人员安排等,试点院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记者查看了四地的具体方案,每次巡回检察的时间多规定为几天,有的规定每月至少一次或每季度至少一次。

监督时间短了,但监督的要求反而提高了。林红宇说,巡回检察要求更突出专项监督,强调监督的深度,这正是试点工作要重点探索解决的问题。

如何确保监督的深度?一系列探索在逐步推进中。

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监狱管理局联合建立了试点工作衔接配合机制。三方会签的文件明确,巡回检察人员因工作需要实地察看有关场所、调看有关视频录像、调阅复制有关材料等,执行机关要主动配合支持。

各试点院也在提升监督质效方面下功夫,比如广泛运用实地走访、查阅材料、多方座谈、一对一谈话等监督措施。

林红宇举例说,巡回检察要求对减刑案件实质化办理,不再像以前“看材料出意见”,而强调调查取证,用检察官在一线调查的证据来支撑检察意见。

胡芸所在的巡回检察组,结合巡察女子监狱的工作安排,重点对女性在押人员权益保障开展了监督。“为全面了解情况,我们每次巡回检察,都随机选择一个监舍的在押人员开展谈话。根据事先拟好的谈话提纲,我们将询问伙食能否吃饱、监区干部有无打骂行为等多个问题。”胡芸介绍说。

完成了对3所监狱的巡回检察,胡芸发现,跳出熟悉单一的环境后,巡回检察模式能让检察官拥有新的视角,避免了可能对熟悉的现象习以为常,产生“监督盲区”的情况。

“在巡回中,我发现某监狱有一个看似合理的现象,但在其他多家监狱都没有,后来一核查,该现象果然与监狱的规章制度相违背。”胡芸举例说。

新视角更易看到问题,也更能发现亮点。

“我发现川北监狱的狱务公开做得很到位,在押人员一日三餐的价额都能了解到;刑罚执行变更实行‘多榜公示’,从申请到最终通过,每个环节的评议情况、审查意见等都要进行公示。这里的监控覆盖率也非常高。”严波告诉记者,除了监督违法违纪行为,新时代的监狱检察工作要求检察机关运用监督权,督促监狱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巡回的模式,能让检察机关在对比中发现一些经验做法,为有分量的监督建议提供素材。

尺度

计划针对不同的监督检察内容,出台具体的巡回检察规程,形成统一规范

首轮巡回检察结束,我省试点检察机关共发出口头纠正意见20余条、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检察建议书8份,监督质效初步显现。

但一轮巡回检察下来,胡芸感觉还有些困惑,希望能在今后的试点工作中找到答案。“比如检察机关的调查权问题。如何展开调查核实、如何取证、监狱管理部门如何配合等细节,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在总结中,严波认为,目前急需解决的是监督的可及性问题。“在不派驻的情况下,如何能够全面、及时地发现刑罚执行中的问题,尚需思考和研究。”

“第一轮巡回检察,我们确定了刑罚执行情况、刑罚变更执行过程中执法标准是否统一、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等内容。操作下来,我们总结:还应进一步突出重点,细化检察监督内容。比如,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检察,进一步细化为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专项检察。”雅安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副局长顾霞认为,巡回检察应集中全力监督“穴位点”,才能更有效,才能避免监督流于表面和形式。

8月27日,针对“驻”改“巡”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了一次情况交流座谈。参与座谈的林红宇告诉记者,关于这些经验、困惑,各试点省也进行了交流。“下一步,我们计划针对不同的监督检察内容,出台具体的巡回检察规程,比如对劳动改造的检察监督应该从哪些方面开展、采取怎样的形式和手段等进行细化,形成统一规范,让巡回检察有章可循。”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将借力科技提升监督效果,比如,在监狱设立终端,畅通在押人员投诉、举报等渠道;与监狱管理部门共享监控视频信号,让检察干警坐在办公室也能实现对监狱的实时监督;建设巡回检察平台,借助信息化办案系统,提高监督质效。

林红宇还介绍,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中,有的是监狱长期普遍存在的“瓶颈”问题,比如教育改造的针对性不够,有的民警存在管理严而失当或宽而失度的问题。“如果解决不了,势必让检察机关的监督实效打折扣。”林红宇表示,最高检提出,监狱巡回检察要围绕促进监狱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方向开展,因此,检察院和监狱在监督与被监督的过程中,也是共同破解瓶颈、实现共赢的过程。下一步,检察官将以开展专项巡回检察的形式提出问题、加强调研,找出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与监狱共同拿出切实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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