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再次声明: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公民身份证不容置疑!

在人民警察各项执勤执法工作中,依法对公民进行盘问、查验身份证

是最基础、最常见的日常执法活动,是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查获嫌疑在逃违法犯罪人员、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4、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5、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由此可见,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查验公民身份证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配合检查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当前,民警在依法履行查验公民身份证的职责过程中,经常遇到被查验身份证的群众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故意刁难挑衅的状况。

公安部再次声明: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公民身份证不容置疑!

面对个别群众不理解不配合的,警方始终保持理性平和、耐心释法;面对个别人员故意刁难挑衅的,警方始终保持文明规范、依法惩处。

根据法律规定,如公民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分别不同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1、对于实施现场管制时不配合人民警察执法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规定,强行带离现场;

2、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款(二)项、二款,按照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并给予治安处罚;

3、对于有违法犯罪嫌疑而身份仍然不明的,可以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三项,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对其继续盘问;

4、对于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四、五款,按照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在明确人民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法律依据基础上,可能有人还会认为:警察在公共场所查验身份证有必要吗?

答案是肯定的!

据统计

今年以来北京市公安机关各部门民警在日常巡逻盘查检查、特种行业管理、大型活动监管等执勤执法工作过程中,通过查验身份证的方式,查获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盗窃、诈骗、吸贩毒等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涉案在逃人员共计6000余名

例如:

今年5月31日,某分局民警在街面对一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刘某神色慌张、形迹可疑,遂对其身份证进行查验,发现该人为河北省某市故意杀人在逃人员;

5月25日,某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地铁站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故上前进行盘问并核查其身份证信息,发现该人有多次盗窃前科,后民警在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人随身携带有用于入室盗窃的金属垫片、开锁器、金属钥匙条、以及黑色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后该人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审查。

试想一下,这些违法犯罪人员如不被民警查获而继续流窜于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如何保障,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如何得以维护。

警方提示:依法查验身份证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力,被查验人配合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置后”,公民若质疑查验民警的身份,可以拨打110进行核实;若对民警查验行为不满,可以向警务督察部门进行投诉;若因拒不配合民警查验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治安处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了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希望公民理解并配合民警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这也是法治社会人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具体体现。让我们一起携手营造全社会共同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法治氛围,共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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