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四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

相城四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

近日,相城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四部门,就“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联合发文。

文件指出,党员干部无论以任何身份、任何形式组织参与网络行为都要坚定立场、严格自律,遵守社会公德,传播社会正能量。

文件要求,禁止任何党员干部私自以党委、政府及所属单位、部门,政府性社会组织名义注册运维新媒体;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在网络平台以职务身份注册账号行为。

10个“不准”

党员干部不准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

1.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的言论;

2.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等言论;

3.散布违背中央、省、市、区各级决定的言论;

4.发布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的言论;

5.发布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言论;

6.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图片、视频;

7.制作、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低级庸俗或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

8.制造、散布、传播谣言;

9.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10.为发布、播出、刊登、出版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10个“不得”

党员干部不得参加以下网络活动:

1.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2.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3.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利用网络即时工具谈论、传播涉密或者内部敏感、不宜公开的事项;

4.参与网上宗教、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5.收受带有贿赂性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支付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电子礼券等;

6.以任何形式进行网络拉票贿选;

7.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开网店、做微商、代购活动以及商业性推销、传销、推广等活动;

8.出售、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

9.采用建立微信群、QQ群等形式编织“关系网”,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结党营私;

10.利用网络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全区党员干部应当履行举报监督的义务,发现网上违法违规信息、活动的,及时主动向区纪委、区网信办、网络平台等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

党员干部违反以上规定所列情形,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党政纪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城四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

资料:相城区委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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