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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水资源税改革明白纸
1.除法律规定情形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2.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3.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4.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5.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6.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我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合理损耗率确定为17%。
7.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8.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9.水资源税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按以下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超计划(定额)10% 以内(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超计划(定额)10%-30%(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10.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11.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12.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13.水资源税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4.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 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 水量。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转不正常的,依据情形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参考历史平均取水(排水)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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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取用水户逾期未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取用水量及有关资料的,可以暂时按照日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 。
17.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取用水户,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联合税务部门暂时按照日最大取水(排水) 能力核定取用水量。
18.涉嫌偷漏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究法律责任 。
19.城区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办理取水许可证 。
20.使用水资源的企业(个人),填写《水资源税纳税人调查确认表》并安装水表、办理取水许可证
21.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取水许可证(含城区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办理取水许可证)以及停止使用的自备水源的将采取填埋压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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