棲霞市水資源稅改革明白紙
1.除法律規定情形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2.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山東省水資源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3.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資源。
4.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資源。
5.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6.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實際取用水量=實際取水量×(1-合理損耗率)。我省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合理損耗率確定為17%。
7.疏幹排水的實際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確定。疏幹排水是指在採礦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地下水層、發生地下湧水的活動。
8.特種行業取用水是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
9.水資源稅納稅人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計劃(定額)取用水量,按以下規定徵收水資源稅:
(一)超計劃(定額)10% 以內(含)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徵收。
(二)超計劃(定額)10%-30%(含)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5倍徵收。
(三)超計劃(定額)30%以上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徵收。
10.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11.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申報納稅。
12.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13.水資源稅納稅人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實際取用水量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14.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納稅人未按規 定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 水量。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轉不正常的,依據情形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參考歷史平均取水(排水)量核定。
16.取用水戶逾期未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取用水量及有關資料的,可以暫時按照日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 。
17.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取用水戶,水行政主管部門可聯合稅務部門暫時按照日最大取水(排水) 能力核定取用水量。
18.涉嫌偷漏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追究法律責任 。
19.城區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不再辦理取水許可證 。
20.使用水資源的企業(個人),填寫《水資源稅納稅人調查確認表》並安裝水錶、辦理取水許可證
21.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取水許可證(含城區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不再辦理取水許可證)以及停止使用的自備水源的將採取填埋壓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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