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有些公司的試用期爲三個月?

flowers隅


“職入龍門”觀點:在討論為什麼有試用期三個月的行規時,我們要明確“試用期”存在的意義是就業者和公司雙向熟悉、適應、選擇的過程。而不能是隻有公司絕對強勢挑選員工的權利!三個月的試用期包含新人崗前短期培訓(或以做任務為目標的短暫指導),瞭解公司企業文化、崗位技能要求、工作協作方式以及人際關係處理等各個方面知識後,雙方依據各自職業訴求的標準對雙方做出綜合評估和匹配的過程。所以,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是一個比較合理的雙向選擇時間。



1 每個職場新人的綜合能力各有不同,公司在決定人才是否留用時,都會考量新人在試用期中的實際適應能力、後天學習能力和應變能力!



歷年來職場新人能在短短1個月之內轉正的人,都是在同批次新人中做出卓越業績和解決關鍵問題的人。這種看似偶然的能力,其實背後就考量新人對於所服務公司核心業務痛點的快速捕捉和制定有效解決方案的能力!還有更重要的一點是,他們一定是不會讓頂頭上司感覺到敵對的人,他們一定會最先優先輔佐頂頭上司完成棘手業績或問題,才獲得頂頭上司給予的資源“感謝”提前轉正的。


而絕大多數職場新人都是在人力資源和部門主管的考核指標中完成基本合格的表現後,才是可以通過試用期的前提。所以這群人就要三個月的時間。


2 面試通過僅代表職場生存之戰剛剛開始,在試用期中的職場新人彼此才是實戰開始。特別對於剛畢業的職場新人來說,你想要通過試用期,你需要克服最大的心理障礙就是--職場不是學校,沒有人有義務像老師那樣教你。所以,你要想跟得上大部隊,就要自己有生存能力,沒有人會停留下來等你、寵著你、甚至是一遍又一遍給你講解生存技能還有人際關係處理能力。一切都要自己拼盡全力去學習和成長。



職場新人在試用期過程中最不適應的就是職場“冷血”的工作方式,你的初級小白問題更是無人理睬,大家都有各自忙不完的工作。很多新人在試用期是處於看著別人忙的團團轉,自己卻不知所措、不知道該怎麼展示自己“滿腹才華”。偶爾抓到機會幫忙,多數都是幫倒忙!


這是因為職場新人在試用期內不知道自己重點需要突破的職業目標在哪裡導致的!絕大多數職場新人有一個通病就是:急於展現自己!


在“職場叢林法則”中,你自己對於公司及各部門、特別是本部門的環境、人際關係禁忌還都不瞭解,光看著舞臺上發光的前輩“眼紅”,卻不知道人家都是經歷怎樣的蛻變和成長,才能在自己的崗位上坐穩。太過於積極表現自己,只會被“槍打出頭鳥”哦!除非你有能力、有渠道準備的非常充分,所有交給你的任務你都能很好完成的前提下,你可以自告奮勇的去表現自己!但,即便你才華橫溢,如果表現的太過張揚、牽扯到別人的利益時,你也會在試用期內就被定為“淘汰”對象。


能否通過試用期和在職場長久生存下去:一切都基於你對公司環境瞭解的充分和透徹程度、以及對此做出最優的方案處理能力!


3 職場新人在試用期的三個月內,也是考察該公司的企業文化、管理制度、人才留用機制、薪酬待遇水平、是否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公司業務發展前景等各方面關乎個人職業規劃目標可以按計劃執行的各個指標的過程。符合自己訴求就留下,不符合就果斷離開,尋找新的機會。



如果是職業規劃目標既定方案內考慮的公司,那麼我們就要想盡一切辦法通過三個月試用期;如果超出2個指標不符合,就要果斷放棄在此公司浪費時間!因為按照職業規劃目標既定的軌跡來看 ,每個階段都有必須要經歷和成長的能力需要突破後,我們才能達到階段性的指定崗位,在每個階段都耽誤一點時間的話,我們不僅會和同齡人拉開很大的差距,最終會影響我們自己職業目標如期實現的!


4 公司試用期在三個月是合理的時間線;如果面試時告知試用期是6個月,您就要警覺這家公司用人的誠意和公司業務的真實可靠性了。如果HR或老闆表現出各種“新人不要看錢要多學習”之類的套路,果斷放棄這樣喜歡使用“免費人力”的公司;如果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就是違反最新《勞動法》的騙子公司了,果斷放棄這種垃圾公司。



大家都是三個月通過試用期的嗎?有一個月就通過的嗎?是否也有經歷6個月試用期的?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分享大家快速通過試用期的實用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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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家用人單位與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另外,勞動合同法裡也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無第39、40條規定的情形,續簽勞動合同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用人單位一般與勞動者都會簽訂三年及以上勞動合同,通常會設定三到六個月的試用期,這不僅僅是從節約人力成本的角度考慮,還會在一些實際工作中避免一些勞動風險。比如:公司在不違反勞動法的情況下,只要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試用期要求,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係,且不需要給予賠償。相對來說,對於企業所需要支付的違約成本也會較少。很多小公司、人力資源不規範的企業僱主也會利用這樣的法律空子,大量招聘實習生和試用期員工,特別是一些銷售類崗位,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未達到試用期標準要求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週而復始地大量招聘後再解聘。

另一方面,作為員工想要認識企業、瞭解企業文化、熟悉各種工作流程,融入到新的團隊中,也基本上需要兩到三個月時間才能夠很好的適應公司的工作節奏和新的環境、與新同事合作默契。

至於企業管理者說對新入職員工考察和認識,其實一個月時間已經足夠對一個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有基本的判斷。而三個月的試用期除了是約定俗成的一個習慣之外,更多的是企業為了降低勞動風險,當然也有很多公司的試用期還約定為六個月。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規的,這也沒什麼可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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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有些公司,應該是很多公司的試用期基本上都是三個月,當然還有比較多一些的就是一個月和六個月,但是三個月試用期在市場中最為常見。

看了前面的很多回答,從勞動法的角度分析的很全面了,在這裡我想除去勞動法的規定,以及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風險而設置的使用期限,我個人覺得三個月的試用期,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都是合理的。另外,你確定勞動法對於試用期的條款你都懂嗎?

1

從勞動者的角度看,去一家公司上班,如果小公司還好,如果是大公司的話,從入職體檢到熟悉企業文化,再到分派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熟悉具體的工作,這一時間的話一個月顯然有些短了,而六個月又好像長了點,所以三個月的設置相對比較合理。

2

而從用人單位一方來看的話,在人力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能夠招聘到合適的人當然是理想狀態,但是如果招聘到的人並不是很適合的人,而一開始就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的話,以後就面臨很尷尬的境地,用吧沒法用,不用吧也只能將就用,這其實是人力資源的極大浪費,對公司而言承擔的管理成本也無形中被推高。

當然我也遇到過一些用人單位的試用期長達一年的,這類單位一般多見於央企的校園招聘或者領導幹部的提拔使用,應該是處於能上能下的較為謹慎保守的考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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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目前令題主猶豫的是什麼?有試用期還是試用期的時間?還是其他的因素?

面試已經通過了,猶豫去不去一家公司上班,我認為試用期的長短不是首要的考慮因素。因為一般的公司試用期都是1個月-6個月,多為3個月,到哪個公司都差不多。時間太短,不能真實瞭解新員工的能力和真實狀態;時間太長,會被員工認為是為了壓榨勞動力、節省成本。

一般籤3個月-1年的合同是需要一個月的試用期;籤1-3年需要3個月的試用期;籤3年以上的工作合同需要6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每個公司的情況也不一樣,如果你的表現優秀,可能會提前結束適應期。當然,如果表現不好,可能會延長試用期或者被辭退。

你就職最主要的是要考慮這個公司的發展前景、你應聘職位的發展空間、工作環境是否適合你和工作內容你是否能夠駕馭等。這些才是比較重要的,關乎你的職業生涯與未來發展。

其實有試用期對求職者來說也是一件好事,就職是一個雙向選擇的過程。在試用期期間,你也可以考察這個公司的經營狀況、企業文化氛圍、工作日常情況,積累工作經驗,學習工作技能等。

有個朋友去一家公司上班竟然沒有試用期,結果簽了合同發現這個公司的工資發放總是拖了又拖。

綜上所述,一個公司有試用期是正常的,沒有試用期才奇怪。也就像所有的公司都需要面試,公司需要考察你,你也需要考察公司。雙方都能在試用期期間更加了解彼此,以此來確定要不要繼續待在這個公司,要不要留住這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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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都很喜歡設定試用期為3個月,這是有原因的。

從勞動法層面

企業是不可以隨意設定試用期時長的,因為試用期工資比轉正後的工資少,假如試用期延長,這無疑就是變相地減少員工的收入了,侵犯了員工的切身利益。

所以勞動法上,關於試用期的時長是有限制的:

舉個栗子:假如試用期為1個月,那麼勞動合同的期限就只能籤1年以內。

從企業角度

試用期是企業很好從工作實踐中考察新進員工的真實工作能力和表現的機會,因為從面試上,有準備充足就招進來的風險性,這個員工是否真的能勝任工作,企業還需要在試用期中看他對待工作的適應程度、工作能力。

假如試用期只是一個月,也許只能簡單地交接工作,並不能很好考察員工的真實能力;假如試用期只有兩個月,也許考核時期還不夠,比如有些銷售崗位,銷售成單時期較長,回款日期也至少一個月,因此一個月交接,一個月獨立完成一項工作並不能有充分的時間考核;

所以三個月可能對企業來說是一個比較適中的數字。試用期為3個月,合同期對應就可以是3年了,3年剛好也是一個員工在公司比較穩定發展的時長。

從員工角度

員工其實對於試用期沒什麼好怕的,除非你真的不能勝任。因為在試用期期間,假如員工覺得不合適,提前三天跟用人單位說就可以走了,如果進入工作之後發現跟現實不符,可以及時止損。

談offer的時候,建議可以問清楚HR或者部門負責人,轉正考核的指標是什麼?是否有機會提前轉正?從而幫助自己更好地展示個人能力,儘早轉正。

我是職場老學姐,你成長路上的鄰家姐姐。更多職場乾貨,歡迎關注我的頭條。

職場老學姐


試用期除了三個月的,還有六個月的。也許還有更長的~比如,沒在規定時間內轉正的。

在這裡我只簡單分享下,我在北京見過的一些試用期場景是怎樣的。

第一,試用期普遍是三個月,試用期內的工資是轉正工資的八折。

第二,也遇到過試用期為六個月的,還不是小公司。

第三,換工作時,偶爾遇到個試用期只有一個月的。

溫馨提醒:我建議在入職之前,你能想得到的細節性問題,都跟人事確認好。不然,等你入職了,吃虧的都是自己。關於試用期,很多人事都會告訴你,如果表現優秀是可以提前轉正的。那表現優秀的定義是什麼?!至今,我只見過銷售崗,因為績效達標了,一個月就轉正了。要是職能崗,務必確認這件事,要麼還是做好接受3個或6個月的試用期。

試用期內公司因某種原因辭退你,是可以不給你賠償的,這點要知道!很多面試者在試用期內都吃過虧。如果公司太過分,讓你受了很大的委屈,你無處伸冤時,可以選擇投訴到勞動監察部門,那效率是非常快的!

試用期內的五險一金繳納問題,我第一份工作,在我試用期時,只給繳納了五險,轉正後才繳納的一金。想知道為什麼嗎?那家公司,是這樣的,這邊通過校招大批的學生入職,那邊是大批的人在走離職手續,試用期內的離職率是很高的。公司為節約成本!

我之後遇到的公司,都是試用期內五險一金全繳納的。不過那個只有一個月試用期的,在我之後入職的歲月裡,五險一金都是按試用期的比例繳納的!感覺當時不懂這些的我,又被套路了。

試用期內還有很多要注意的事項,我暫時先寫到這裡。如果有問題的話,可以私信我。或者關注我的微信號:小懶貓。


小懶貓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現實生活中,試用期是普遍存在的,由於題幹中反映的信息太少,無法判斷是否合法。一般來說,如果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是很正常的。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總結:不是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就可以隨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上述的條件之一才可以。


武威王


我估計你是在猶豫,試用期這麼長,這個企業正規嗎,企業是不是拖延試用期佔你的便宜?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試用期條款,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期限長短: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其實三個月的試用期是正常的事兒,除非否定自己的能力,擔心沒有通過試用期被公司看出你的能力不足,否則沒有必要糾結在試用期期限的長短。

設定試用期對員工和企業都是有好處的。

試用期對員工的好處:

員工在試用期間內發現這份工作對自己的職業發展沒有任何幫助,而且企業文化也不適應,想要離職,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 用人單位,從而減少自己時間方面的損失。

試用期對企業的好處;

試用期內對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如果發現職工不滿足企業用人條件,以過失性為理由辭退職工,並不用進行任何經濟賠償。

作為一個新人,真正要考慮的是這個企業是否有發展前景,是否能夠適應公司的企業文化,從事的職位是否與自己的專業有關,從事的職業對未來的發展是否有幫助。

進入公司就要考慮如何勝任工作,如何把工作做得更好,如何跟同事打交道?只要把工作做好,也可以提前申請轉證,縮短試用期期限。


小余聊職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公司一般都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制定合同期,多數企業願意簽訂三年,可以設定三個月的試用期,設定三個試用期並不是為了節約成本,而是有以下兩種原因:

第一:三個月的時間新入職的員工有足夠的時間瞭解公司的企業文化,工作流程,和融入新環境,並且很好的適應公司的工作節奏,並能和同事產生一定的工作默契。同時公司也能很好的考察員工的品行,能力,以及完成工作任務的水平。尤其一些崗位,比如銷售崗,管理崗,短時間是看不出一個人的。三個月的時間公司和員工彼此考察剛剛好。

第二:公司可以在不違反勞動法的原則下,能被證明符合試用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時,試用期內公司可以單方面解僱新入職員工,並且相對容易解除,不用賠償。1個月時間證明不了什麼,三個月內看出一個人的水平足夠,6個月的試用期又太久,所以一般的公司喜歡設定三個月試用期,可以及時止損,又不影響找新的替代者,一般的獵頭公司對BD的客戶保證期也是習慣設定3個月,說明3個月的時機足夠好。

其實我更想說,無論使用期幾個月,只要自身功夫硬,不怕攬不到瓷器活,好好提升自身的核心競爭力以及職場通用技能,以及解決問題的能力讓自己無可替代,無論到哪裡,公司都會把你當寶,你可以在任何地方體現自己的價值。

我是白小白,專注職場女性幸福,歡迎關注評論轉發。


白小白女性生涯規劃


企業是不可以隨意設定試用期時長的,因為試用期工資比轉正後的工資少,假如試用期延長,這無疑就是變相地減少員工的收入了,侵犯了員工的切身利益。

所以勞動法上,關於試用期的時長是有限制的:

舉個栗子:假如試用期為1個月,那麼勞動合同的期限就只能籤1年以內。

從企業角度

試用期是企業很好從工作實踐中考察新進員工的真實工作能力和表現的機會,因為從面試上,有準備充足就招進來的風險性,這個員工是否真的能勝任工作,企業還需要在試用期中看他對待工作的適應程度、工作能力。假如試用期只是一個月,也許只能簡單地交接工作,並不能很好考察員工的真實能力;假如試用期只有兩個月,也許考核時期還不夠,比如有些銷售崗位,銷售成單時期較長,回款日期也至少一個月,因此一個月交接,一個月獨立完成一項工作並不能有充分的時間考核;

所以三個月可能對企業來說是一個比較適中的數字。試用期為3個月,合同期對應就可以是3年了,3年剛好也是一個員工在公司比較穩定發展的時長。

從員工角度

員工其實對於試用期沒什麼好怕的,除非你真的不能勝任。因為在試用期期間,假如員工覺得不合適,提前三天跟用人單位說就可以走了,如果進入工作之後發現跟現實不符,可以及時止損。

談offer的時候,建議可以問清楚HR或者部門負責人,轉正考核的指標是什麼?是否有機會提前轉正?從而幫助自己更好地展示個人能力,儘早轉正。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現實生活中,試用期是普遍存在的,由於題幹中反映的信息太少,無法判斷是否合法。一般來說,如果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是很正常的。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總結:不是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就可以隨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上述的條件之一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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