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怎麼辦?不要慌,看律師巧妙化解!

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時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類似的,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也可能會被“責令交出土地”,按照通俗的理解,一旦收到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就說明雙方的正常協商階段已經走到了尾聲,被徵收人此時就面臨可能被強制執行的危險。那麼是不是接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就只能將土地拱手交出呢?

並不是接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被徵地農民就只有直接交出土地這一條路——因為,不是所有責令交出土地的行政行為的都是合法的。

下面就一起來看萬典經典案例,律師教你如何巧妙撤銷《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原告

王XX

被告

吉林省德惠市國土資源局

代理律師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 陳海峰、馮凱律師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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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協議,責令交出土地


王XX居住於吉林省德惠市,因東風棚戶北一區建設需要,德惠市人民政府作出《德惠市人民政府房地產徵收決定》,將王先生房屋劃入徵收範圍。由於王先生認為政府徵收違法,故一直未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但為了加快項目建設,配合德惠市人民政府逼迫王先生拆遷,德惠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國土局)於2017年4月25日對王XX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德國土徵決字【2017】005號)。

上面載明:“……四、被徵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含房屋等附著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你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交出土地(函房屋等地上附著物)……”

當這份《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送達之後,王先生的心一下子就涼了,為了避免土地被強制徵收,房屋被強拆,王XX選擇了法律,並委託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陳海峰、馮凱二位律師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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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入,真相浮出水面


萬典律師接手案件後發現,這份《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中存在重大的“貓膩”。

決定書中認定王XX被徵收土地的面積為311.50平方米,房屋的面積為120.75平方米,附屬設施43.47平方米。而實際上經德惠市人民政府的認定,徵收王先生的土地面積為1658平方米,徵收王先生房屋面積229.25平方米,且這229.25平方米房屋,都是標準房屋,沒有任何附屬設施和非標準房屋。

為何市國土局作出的決定書中認定的面積,會與其上級(德惠市人民政府)存在如此之大的差異呢?

經陳海峰、馮凱二位律師調查發現,這份《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中對於王XX房屋的面積測量是由一家名為吉林XX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評估確定的,然而當律師們與當事人溝通後發現,當事人從未見過這家評估機構的估價師,而且吉林XX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從未到王先生家中進行過實地勘查。那麼這未經調查而作出的房屋面積評估結果就很耐人尋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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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至法院,直擊違法要害


之後王XX將德惠市國土資源局訴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在庭審辯論中,陳海峰、馮凱二位律師指出了被告德惠市國土資源局的三個重要違法點:

一、被告越權執法。

德惠市人民政府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作出《德惠市人民政府房地產徵收決定》,因原告認為德惠市人民政府實施房屋徵收違法、補償標準違法,故未在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安置協議。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由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即德惠市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而不是由被告德惠市國土資源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被告所作涉案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明顯超越職權。

第二、認定事實不清。

被告德惠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認定原告被徵收土地的面積為311.50平方米,房屋的面積為120.75平方米,附屬設施43.47平方米,明顯與德惠市人民政府的認定以及事實不符。實際上經德惠市人民政府的認定徵收原告土地面積1658平方米,徵收原告房屋面積229.25平方米,且這229.25平方米房屋,都是標準房屋,沒有任何附屬設施和非標準房屋,故被告認定事實不清。

第三、評估未實地勘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徵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徵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並妥善保管。”

但本案中被告在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中所述的吉林XX房地產估價有限責任公司從未到原告家中進行實際查勘、調查,故其作出的評估報告明顯違背事實,不能作為德惠市人民政府對原告進行徵收補償的依據。

綜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違法,依法應對其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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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


法院判決:

撤銷被告德惠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德國土徵決字【2017】005號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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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被徵收人在房屋價格評估環節,不能懷著對徵收活動的牴觸情緒而拒絕配合協助房地產估價師對房屋進行勘察記錄,如果缺失這一環節,對被徵收人是極度不利的。

如果房屋實際建築面積遠遠高於土地證上使用面積,而評估機構未進行實地查勘,而只是依據房屋產權文件資料所記載的數據做出相應的評估報告,這將嚴重損害被徵收人的實體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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