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殺人案中,兇手已經畏罪自殺,兇手的家屬還需要承擔死者的賠償責任嗎?

除塵入靜v


大實話:兇手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家屬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的事件經過和起因咱們就不再贅述,僅僅從刑事犯罪和民事賠償兩個角度來說這件事。

首先從犯罪分子個人來說,趙某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男性,根據相關法律來說,任何一個正常的成年人都是需要自己為自己行為負責的。比如說殺人要償命,損壞東西要賠錢,這些都應該自己為自己買單。

而現實中我們所見到的一些死刑犯在判刑後還賠錢則有兩種可能,一是出於家人之間的親情關係,家人不忍心自己的親人被判死刑,所以就賠錢來求得對方家屬的原諒,這在法律上來說屬於認罪態度良好,是有減刑機會的。

另外就是因為這個犯罪分子家裡也不願意賠錢,但是這個犯罪分子本身有遺產可以用來對受害者家屬進行賠償,這也是可以的。當然,就現實情況來說,這個錢指定不會太多。

但是,受害者家屬是沒有任何理由向犯罪分子家屬索要任何賠償的。兇手家屬可以選擇賠錢,也可以選擇不賠錢,並且,現在看來,應該不會賠錢。雖然聽起來很殘酷,但事實就是如此。

因為,大部分時候家屬選擇賠錢還是為了保住家人的命,而現在的情況是自己的家人也已經死了。俗話說,殺人償命,現在已經償命了,指定不可能再賠錢了。

就算是這個兇手沒死,而對方家屬想要像兇手家屬索要賠償,那也是在原諒兇手的前提下,是兇手可以因為賠錢而獲得減刑前提下才可以的。如果你還想讓兇手死,還想讓對方賠錢,基本是很難的。

有理有據,實話是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在法律上,負有對死者進行民事賠償義務的只有兇手本人。在兇手已經畏罪自殺的前提下,其家人是否需要進行賠償的關鍵取決於是否繼承了兇手的遺產。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兇手的家人繼承其留下的遺產,那麼作為死者的家屬是有權利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從遺產中扣劃相應的部分來進行賠償的。

2012年4月份,在我的工作單位附近發生了一起震驚全城的特大命案。兇手因為懷疑妻子出軌趕到妻子孃家持刀將妻子與岳母殺害,在他作案的過程中有一位鄰居老太太出面制止,結果也慘遭毒手,兇手本人在連殺三人後在案發現場畏罪自殺。

半年後,老太太的四個兒子將兇手的父母和女兒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從繼承所得的財產中進行賠償。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求,判令兇手的父母和女兒賠償原告十八萬元。

就本案來看,儘管目前網上對於死者的批評之聲不斷,但是也不能排除死者家屬不顧輿論的聲討而發起民事索賠的可能,畢竟這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



通城丹妹


首先,還原一下案件起因:兩位老人在男子店內買了一個西瓜,可能因為不新鮮或者其他原因,總之,兩位老人吃了以後拉肚子。(不一定是吃西瓜導致的)於是,來找男子賠償,要求賠一萬,男子只願意給300,然後就開始罵,罵完不解氣,又叫來老伴罵,男子被罵惱了,怒火攻心,於是發生了命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經畏罪自殺,在死前給家裡打了電話交代了後事,男子平時為人也還不錯,有時脾氣會大一點,兩位老人在鄰里口碑不怎麼好。

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因為衝動導致,主要也是由於兩位老人得理不饒人,辱罵男子。

現在人已經死了,男子雖然是犯罪,但是不是因為謀殺,而是因為被激怒了,做法應該譴責,但是兩位老人未免有些過分,有問題可以找市場管理人員,一直對男子進行人身攻擊,也難怪別人會這麼生氣。後續的處理結果還沒有確定,目前也未聽說老人子女索賠的事情。


客觀來說,兩位老人死了一了百了,但是男子正值當年,上有老下有小,損失來說可能他的家庭會更大一些,但是人都有老的時候,做一個有素質的老人才會更被尊重。

所以,一定不要衝動,更不要倚老賣老得理不饒人。不然,最後搞不好命都丟了。


好爸爸就要愛學習


說應該賠償的人,我覺得是有問題的。

這個案件結果警方通報和媒體的不斷髮酵,經過大家都看到了,兩個壞老人買了西瓜回家,結果不知道自己吃了什麼不潔的東西,或者受涼拉肚子,結果去找賣西瓜的要求賠償,這本來就是子午須有的命題。

而賣西瓜的趙某在出於不跟老年人一般意見的情況下,答應賠償300元,如果兩個人時一個有點理性的人,就應該知足而退,畢竟你拉肚子也不能就證明是吃西瓜引起的,但是就是兩個愚不可及的壞老人,極盡醜惡嘴臉,極端侮辱趙某,讓一個老實本分的農民工實在無法忍受,動手殺死兩個找死的人。

同時也因為知道自己犯了殺人罪,儘管事出有因,但是畢竟是兩條人命,所以自殺身亡。

我當然不贊同趙某殺人,而後自殺,但是當今社會的確一下壞老人欺人太甚,讓整個社會為他們買單,頻頻出現的訛詐出手相救他們的善良人,強迫別人讓座,霸座,都讓社會對這些壞老人反感至極,而這次出現的事件,雖然兩個人被殺死,卻沒有人去同情,就是對壞老人一個最好的警醒。

一個本來是家裡頂樑柱的老實本分的農家兒,卻死在兩個無良的老人手裡,撇下家裡的孤兒寡母,他們怎麼辦?

所以,從這個事實來看,如果被殺的人家庭提出民事賠償,就是縱容這個社會變的不仁不義。


煮茶聞書香


人死債不滅。對於此案,如果賣菜男子沒有投水自盡,那麼其將承擔刑事責任,根據筆者此前的分析,如果他投案自首,那麼根據本案的情況,他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緩。

此外,他還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於老兩口都已當場死亡,所以沒有醫療費,也就是賠償一些喪葬費、家屬誤工費、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等,這些不因他承擔刑事責任而就免於賠付。寫到此,突然想到教科書式老賴,她因交通肇事坐了幾個月牢,出來以後接受採訪,竟然以為坐過牢就可以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了!

這是兩碼事,一碼歸一碼,不過這個民事賠償,需要老兩口的近親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終由法院來裁決。

考慮到當事人已經死亡,那麼是否賠償,就要看其有沒有留下遺產了,假如沒有留下遺產,那麼不談,其近親屬是不可能賠償的,也與他們無關,古代還罪不及妻孥,何況現在的法治社會呢?如果趙某留有遺產,那麼也只能僅以其遺產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趙某家人在悲傷的同時,也要早作準備,看看還有哪些遺產,一定要“好好先收拾收拾”!!!


打虎拍蠅


感謝Jae139549318的邀請作答:
收到邀請,一直沒敢動筆,主要還是相關知識缺乏,不敢光憑個人主觀,胡亂作答。所以還是花了點時間,在網上查閱了一些相關資料,但還是沒找到可用於參考的具體判例。

一般來說,兇手在殺人後自殺,不再需要負任何刑事責任,但《 刑訴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 ,不管大家怎麼想,此案的被害人家屬,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在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方面提出賠償請求。

如上款項一經法院認定,只能以兇手個人財產(含其家庭財產中屬於兇手的個人部分)給予賠償,超過部分,兇手家屬在法律上沒有賠償義務,除非在這個過程中,家屬對其名下財產有所繼承或有所轉移。

說回本案,儘管趙某確係激情犯罪,而且雙方有一定過錯在先,但如果其家屬提起民事訴訟,結果應該不利,畢竟他是家裡的主要勞動力,無論是住房、存款,至少有一半是他的名下財產,一旦對方賠償請求獲得支持,這對趙某遺屬的未來生活,必然要造成嚴重影響,更屬雪上加霜。

所以。如果沒有那一瞬間不肯抑止的魯莽衝動,也不會因為別人過錯,搭上自己性命,更賠上全家幸福。


定驚丸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兇手死亡,刑事自動的取消,所以兇手不必再承擔刑事責任,畢竟人已經死了,想承擔也不可能。

但是其民事責任即使死了,也是需要承擔的。

不過雖然其民事責任還是需要承擔,但是由於其民事行為的責任人是自己,所以其家屬也不必承擔其民事賠償。


但是又有例外,那就是如果其家屬繼承了兇手生前的“遺產”,那其家屬就有義務去承擔其生前的債務以及民事責任。

當然這個賠償責任只是針對其繼承的遺產方面,超出遺產的範圍,其家屬可不必承擔。


由於兇手已經死亡,其刑事責任已經不純在,那自然不能再針對兇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如果兇手的家屬繼承了其遺產,被害人家屬可以單針對民事方面向兇手家人起訴賠償。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1,老兩口不是傻子,西瓜壞了不會買的。

2,在家裡放時間長了,壞了,可以不吃。

3,既使吃了,一般說也不會鬧肚子。對此我有親身體驗。鬧肚子是食物中毒,腐敗的蝦蟹類才容易讓人中毒。

結論:登門吵鬧的理由太牽強,純數訛詐,無理取鬧。

個人看法,可駁可噴,勿罵。


人生知己斯世同懷


超市小夥已經自殺了,所以目前看來,根據法律規定,不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小夥子的家人對這起命案本來是不知情的。

《刑法》第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律師說從超市小夥殺人視頻來看,小夥子殺人的情節是很嚴重的。白衣老人曾經兩次坐起,都被再次扎倒。根據這個情節,即便是小夥子沒有畏罪自殺,也可能會被判死刑。僅僅用“激情殺人”來解釋,恐怕也說不過去。

但是一個巴掌拍不響,老兩口的語言刺激,直接導致了超市小夥的震怒。按理來說,兩方都有一定責任。好在那個小夥子並沒有完全失去理智,對於勸架的路人也並未傷害。

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 【民事賠償責任】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法律對刑事和民事賠償,早就有相關規定。以前聽律師說過,雙方死亡的刑事案件的賠償官司面臨三難:

1.調查取證難!

2.責任認定難!

3.執行賠償難!

如果兩個老人的直系親屬打賠償官司,那麼賠償的焦點就在於,超市小夥有沒有遺產。如果沒有遺產,小夥子也已經年滿十八週歲。

但是如果雙方打起來賠償官司,是可以進行調解的,但是雙方不一定就調解達成一致。所以這個賠償金額,可能會有很大的爭議。

有律師說,超市小夥的遺產問題,其實是個很複雜的問題,在調查上有一定難度。如果超市小夥的家庭經濟狀況不好,對於賠償金額上,各方都會進行酌情的考慮,估計這個訴訟過程會很複雜。

其實秦皇島殺人案的起因,到底是怎麼回事,相信大家心裡都有數!在我看來小夥子是個老實人,這是被罵急了,才拿起刀來,鑄成大錯!他太可惜了,正值壯年,家裡的大梁骨!

兩位老人的直系親屬是否要求賠償,應依照相關法律。畢竟家裡死了人,心情也是很悲傷的,這也是人之常情!


紅色雄起


自殺者年齡40來歲,看情形只是靠做點水果副食買賣勉強餬口,當今世道,唉!萬物皆貴,普通人生活真是萬般艱辛,家庭財產寥寥無幾,可能還有父母兒女需要贍養,正是這些原因造成他心理不健康,被惡罵之語刺激,造成罪孽,自己也遺憾自殺,他應該沒什麼財產可以賠償了,至於他的家屬是沒有賠償義務的。

希望此案足以警醒大家,有關組織和部門,應該認真、務實、負責的依法治國,客觀、

科學、負責任的教育人民群眾,建設好正確、文明、公正、平等的社會秩序,這個才是可持續強盛發展的正確道路。

普通群眾要認清形式,遵守法律,恪守人道,生活艱辛,更應該相互體諒,切勿稍有優勢,就傲慢與偏見,欺軟怕硬,應該克己服理,做一個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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