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關進派出所,家屬該怎麼做?

筱千尋


當事人家屬應當前往辦案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瞭解當事人被拘押原因: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

一、如果當事人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場所通知被處罰人家屬。公安機關明知被處罰人家屬聯繫方式而不通知家屬,其行為違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規定:“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二)違法事實和證據;(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一條:“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場所或者依法不執行的情況通知被處罰人家屬。作出社區戒毒決定的,應當通知被決定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養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處理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附卷的決定書中註明。”

二、如果當事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429方寸世界


分清啥子事被關。如果是無惡不作被關就讓他去嚐嚐滋味,誰做誰擔當,時間到了讓他灰溜溜回來再進行一番教育,,,

如果是為了某事,出手過了,應該勸他錯了就必須伏法,該怎麼樣就怎麼樣,好好反思,以後就不能再如此如此,,,該改造就改造,讓他有條退路,從新開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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