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危险驾驶罪!内江11名醉驾司机被“法办”!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酒后驾驶很危险,

然而,偏偏就有人敢碰“雷区"!

犯危险驾驶罪!内江11名醉驾司机被“法办”!

9月3日,市中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11起危险驾驶案,11人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1个月至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刑罚。

犯危险驾驶罪!内江11名醉驾司机被“法办”!

▲▼庭审现场

犯危险驾驶罪!内江11名醉驾司机被“法办”!

2018年1月9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川KN***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高某某,由市中区临江小区往东站转盘方向行驶,当邓某某驾车行驶至和平街加油站外时,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行3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犯危险驾驶罪!内江11名醉驾司机被“法办”!

2018年2月21日0时1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醉驾后,无证驾驶伪造车牌的二轮摩托车,搭载胡某某从东兴区椑木镇至民族路,当陈某驾车在民族路317号外上人行道时,摩托车侧翻,撞倒雨棚,刮撞食客阮某某后,陈某倒地昏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两千元。

2018年1月9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醉酒驾驶川KFC***号小型轿车载乘客张某某,由市中区新华路方向往街心花园方向行驶。当罗某驾车行驶至公园街140号外时,遇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设卡检查。罗某见状停车逃跑,随后车辆发生后溜,碰撞到另一辆小型轿车,随即,被告人罗某被民警挡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行3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犯危险驾驶罪!内江11名醉驾司机被“法办”!

2018年1月2日21时57分左右,被告人严某醉酒驾驶贵DDX***号小型客车由市中区玉溪路方向往街心花园方向行驶,当严某驾车行至街心花园转盘时,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行3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8年2月14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兴区方向途经沱桥往市中区梅家山方向行驶,当张某驾车行至市中区沱桥桥头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车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2018年1月8日,被告人尤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踏板式二轮摩托车,由市中区龙门镇方向往凌家镇方向行驶,当尤某某驾车行至白方路25KM时,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犯危险驾驶罪!内江11名醉驾司机被“法办”!

2018年2月11日15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川K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张某某由市中区白马镇方向往永安镇方向行驶,当刘某某驾车行驶至省道206线125KM+70M处时,同一辆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行4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犯危险驾驶罪!内江11名醉驾司机被“法办”!

2018年1月22日1时38分左右,被告人汤某醉酒后,驾驶川KK3***号小型轿车搭载陈某,由市中区玉溪路方向沿邱家嘴立交桥往脚盆田方向行驶,汤某驾车行驶至双洞路189号外时,撞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紧跟其后的一辆同向行驶小型客车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后撞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造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及隔离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行4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犯危险驾驶罪!内江11名醉驾司机被“法办”!

2018年2月13日21时38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KL3***号二轮摩托车,由市中区大洲路方向经叠园路往玉溪路方向行驶,李某某驾车行至公园街人民公园外时,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行3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犯危险驾驶罪!内江11名醉驾司机被“法办”!

2018年2月13日21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川KE9***号小型轿车,搭载乘客由东兴区西林大道往市中区公园街方向行驶,当刘某某驾车行驶至公园街附近时,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行3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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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川KDZ***号小型客车,在市中区永安镇尚腾新村停车场内挪车,因撞到土堆,被现场执勤公安人员挡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希望以上案例

能对广大司机朋友起到警示作用

也希望大家互相提醒和劝诫

杜绝酒驾的发生

保障自己及亲朋好友的安全

犯危险驾驶罪!内江11名醉驾司机被“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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