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危險駕駛罪!內江11名醉駕司機被「法辦」!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酒後駕駛很危險,

然而,偏偏就有人敢碰“雷區"!

犯危險駕駛罪!內江11名醉駕司機被“法辦”!

9月3日,市中區人民法院集中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11起危險駕駛案,11人因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分別被判處拘役1個月至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刑罰。

犯危險駕駛罪!內江11名醉駕司機被“法辦”!

▲▼庭審現場

犯危險駕駛罪!內江11名醉駕司機被“法辦”!

2018年1月9日13時30分左右,被告人鄧某某飲酒後,駕駛川KN***號普通兩輪摩托車搭載高某某,由市中區臨江小區往東站轉盤方向行駛,當鄧某某駕車行駛至和平街加油站外時,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執勤民警查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緩行3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

犯危險駕駛罪!內江11名醉駕司機被“法辦”!

2018年2月21日0時10分左右,被告人陳某醉駕後,無證駕駛偽造車牌的二輪摩托車,搭載胡某某從東興區椑木鎮至民族路,當陳某駕車在民族路317號外上人行道時,摩托車側翻,撞倒雨棚,刮撞食客阮某某後,陳某倒地昏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1個月15天,並處罰金兩千元。

2018年1月9日20時50分左右,被告人羅某醉酒駕駛川KFC***號小型轎車載乘客張某某,由市中區新華路方向往街心花園方向行駛。當羅某駕車行駛至公園街140號外時,遇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民警設卡檢查。羅某見狀停車逃跑,隨後車輛發生後溜,碰撞到另一輛小型轎車,隨即,被告人羅某被民警擋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緩行3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犯危險駕駛罪!內江11名醉駕司機被“法辦”!

2018年1月2日21時57分左右,被告人嚴某醉酒駕駛貴DDX***號小型客車由市中區玉溪路方向往街心花園方向行駛,當嚴某駕車行至街心花園轉盤時,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執勤民警查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嚴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緩行3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2018年2月14日14時30分左右,被告人張某醉酒後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由東興區方向途經沱橋往市中區梅家山方向行駛,當張某駕車行至市中區沱橋橋頭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小型轎車發生刮擦,造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

2018年1月8日,被告人尤某某醉酒後,無證駕駛無號牌踏板式二輪摩托車,由市中區龍門鎮方向往凌家鎮方向行駛,當尤某某駕車行至白方路25KM時,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執勤民警查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

犯危險駕駛罪!內江11名醉駕司機被“法辦”!

2018年2月11日15時左右,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後,駕駛川KH***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搭載張某某由市中區白馬鎮方向往永安鎮方向行駛,當劉某某駕車行駛至省道206線125KM+70M處時,同一輛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劉某某、張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緩行4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

犯危險駕駛罪!內江11名醉駕司機被“法辦”!

2018年1月22日1時38分左右,被告人湯某醉酒後,駕駛川KK3***號小型轎車搭載陳某,由市中區玉溪路方向沿邱家嘴立交橋往腳盆田方向行駛,湯某駕車行駛至雙洞路189號外時,撞上道路中心隔離護欄,緊跟其後的一輛同向行駛小型客車採取緊急避讓措施後撞上道路中心隔離護欄,造成陳某受傷、兩車受損及隔離護欄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湯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行4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犯危險駕駛罪!內江11名醉駕司機被“法辦”!

2018年2月13日21時38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駕駛川KL3***號二輪摩托車,由市中區大洲路方向經疊園路往玉溪路方向行駛,李某某駕車行至公園街人民公園外時,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執勤民警查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緩行3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

犯危險駕駛罪!內江11名醉駕司機被“法辦”!

2018年2月13日21時左右,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後,駕駛川KE9***號小型轎車,搭載乘客由東興區西林大道往市中區公園街方向行駛,當劉某某駕車行駛至公園街附近時,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執勤民警查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緩行3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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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16時20分左右,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後駕駛川KDZ***號小型客車,在市中區永安鎮尚騰新村停車場內挪車,因撞到土堆,被現場執勤公安人員擋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希望以上案例

能對廣大司機朋友起到警示作用

也希望大家互相提醒和勸誡

杜絕酒駕的發生

保障自己及親朋好友的安全

犯危險駕駛罪!內江11名醉駕司機被“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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