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峯 吳婉君律師|公司遲發工資有風險 員工任性離職獲補償

【作者】

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許峰 吳婉君 律師

【案情簡介】

2017年3月,陳某向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諮詢:他們公司最近業績沒有縮減,卻連續兩個月工資都遲延發放,上個月工資至今還未發放,多次問公司,公司表示肯定會發,但無法確定時間。陳某在公司工作了5年多,公司一直都是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每月15日發放工資,但公司現在的做法讓他覺得沒有安全感,也對公司未來以及自己的前途發展堪憂,於是便有了辭職的念頭,但又聽說自己離職公司不會有任何補償,有些不甘心,畢竟在公司工作了5年多,於是讓律師給出解決方案或建議。經過律師的解答,任性的陳某當即表示對現狀不妥協、不將就,決定通過法律程序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

【辦理經過】

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許峰、吳婉君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以陳某名義向公司發送瞭解除勞動關係通知函,公司在收到函當日將遲延未發工資發放給了陳某。陳某擔心工資發了會不會就不好要求補償金了,律師認為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二款之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應屬於“行為犯”,即有遲延或不足額支付的行為就適用該條款,因此,只要用人單位存在遲延或不足額支付的行為就可以適用解除勞動關係。後期受託律師經過收集整理證據材料,向勞動仲裁提起仲裁前置,仲裁採納了委託律師的觀點支持了陳某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公司不服仲裁結果,後經過向人民法院提出一審、二審,陳某的訴求均得到法院的支持。

【辦理結果】

經過為期一年半的仲裁前置、一審及二審程序,各程序均認定公司遲延發放工資,依法陳某有權以此為由解除合同,並有權向公司按工作年限主張經濟補償金,最終陳某獲得經濟補償金6萬多元。

【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律師提醒】

在常見的勞動爭議中,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不規範或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時,很多勞動者選擇了委曲求全,隨著勞動者法律意識的提升,更多勞動者選擇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爭議。但從司法實踐看,通過法律程序處理勞動爭議處理存在週期過長問題。由於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成本不高,很多用人單位可能從訴訟程序上讓勞動者妥協。當然,仲裁或訴訟僅僅是解決問題或爭議的一種手段,若有可能,建議勞動者在仲裁或訴訟中與用人單位達成和解。化干戈為玉帛從效率及為人處世中不失為一種上策,畢竟在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後,大概率仍在同行業就職,所謂退一步海闊天空。

中小微企業:創業不容易,用工須謹慎。儘可能避免企業存在包括遲延發放工資、不繳納社保、未籤書面勞動合同、擅自調崗等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行為。中小微企業為控制成本或者無風控的發展實質是飲鴆止渴,一定要防微杜漸、做好用工防火牆。

許峰 吳婉君律師|公司遲發工資有風險 員工任性離職獲補償

許峰律師

許峰律師,男,畢業於武漢大學,現為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2005年起從事房地產紀紀人,取得了全國房地產經紀人資格、中國房地產註冊經紀人資格,2009年投身到律師行業後,以“做一個懂二手房的律師”作為自己的專業領域方向,帶領團隊成立了法房通湖北法律服務有限公司,專門提供二手房法律服務,打造二手房律師團隊,獲得業內人士的高度認可,2014年被聘為武漢市房地產經紀協會法律專委會成員,多次作客湖北衛視、武漢電視臺第一房產、武漢晨報、長江日報等媒體答疑解惑,2016、2017兩年連續獲得經紀行業優秀講師。

許峰 吳婉君律師|公司遲發工資有風險 員工任性離職獲補償

吳婉君 律師

吳婉君律師,法律碩士,中共黨員。房地產專項法律服務方向,曾專職為房地產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現為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代理過的案件類型包括房產糾紛、建設工程糾紛、用益物權糾紛、勞動爭議、借款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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