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8.27”案之后,你了解了正当防卫吗?

最近,昆山警方和江苏检察院同时发布了“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的通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点击传送门查看通报内容传送门传送门

通报一经发出,在朋友圈瞬间刷屏,对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大家无一不拍手称快。当突如其来的暴行威胁到无辜者的生命,是法律给了人们直面残暴、奋起反击的勇气!所以平时我们就要学法、懂法,运用好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于该案中的正当防卫,小编我就给大家普个法。

昆山“8.27”案之后,你了解了正当防卫吗?

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8.27”案之后,你了解了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须具备五大条件:

1、起因条件

即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如果实际不存在不法侵害,防卫人误认为存在而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防卫人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犯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举例说明:甲遭一个流氓毒打,被迫自卫还击。正在这时,便衣警察乙赶到,未及表明自己身份即迅速抓住甲以制止殴打,甲以为乙是流氓团伙,随即捡起一块砖头将乙砸伤。甲的行为即属于假想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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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时间条件

即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如果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或者结束之后进行防卫,那么就构成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构成犯罪。

举例说明甲、乙之间因琐事发生矛盾,甲对乙进行辱骂殴打,解气后,甲停手离开,乙从旁边的水果摊拿起一把水果刀,追上甲朝其背部猛刺一刀。乙的行为即属于防卫不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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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观条件

即防卫人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如果防卫人不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那么有可能构成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

防卫挑拨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举例说明甲、乙向来不合。一天,甲有预谋地对乙进行挑衅侮辱,乙忍无可忍,临时找来木棒欲打甲时,甲旋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乙捅去。甲的行为即属于防卫挑拨。

相互斗殴是指双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

举例说明甲和乙因口角互相约架,到了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甲、乙各叫来了自己一方的人帮忙打群架,双方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

偶然防卫是指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

举例说明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但甲对乙欲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甲没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当然不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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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象条件

即防卫行为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如果防卫人没有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人本身进行防卫,而是针对第三人(包括不法侵害行为人的家属)进行防卫,既达不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又会枉及无辜,所以该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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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限度条件

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

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属于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防卫过当。

举个例子: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昆山“8.27”案之后,你了解了正当防卫吗?

等等

除此之外

还有一种叫无限防卫......

纳尼?

什么是无限防卫?

无限防卫又称为特别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8.27”案之后,你了解了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到达的情况下,赋予公民的一种私力救济权。刑法特别规定无限防卫权,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被害人乃至社会都有非常严重的危害性,而私力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又非常大,所以立法对这种情境下的正当防卫不限定结果,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回顾“8.27”昆山这起案件,公检两方在准确理解正当防卫内涵的基础上,得出了一个客观公正的结论,发出了一份有温度高水平的通报,他们在司法过程中展现出来的理性、责任和担当,将是我们法律人永远追求的品质。

昆山“8.27”案之后,你了解了正当防卫吗?

伊金霍洛检察新媒体出品(第746期)

来源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公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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