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慢與偏見」—滴滴順風車事件中的責任邊界

導 讀

私律微普法,每期邀請一名私律律師用簡單、直白、專業的法言法語,同大家聊聊社會中的法律問題、生活中的法律常識、剖析經典案例、識別法律誤區,讓法律鮮活易懂,讓法律服務走進百姓大眾!

本期的主題是“滴滴順風車事件中的責任邊界”,我們邀請到的是來自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的範震律師。範震律師是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心理諮詢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學碩士、中共黨史學碩士。

新聞背景

“8月24日17時35分,樂清警方接群眾報警稱其女兒趙某(20歲、樂清人)於當日13時,在虹橋鎮乘坐滴滴順風車前往永嘉。14時許,趙某向朋友發送“救命”訊息後失聯。接報後,樂清警方高度重視,立即啟動重大案事件處置預案,全警種作戰,並在上級公安機關的全力支持下,於25日凌晨4時許,在柳市鎮抓獲犯罪嫌疑人鍾某(男、27歲、四川人)。經初步偵查,該滴滴司機鍾某交代了對趙某實施強姦,並將其殺害的犯罪事實,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傲慢與偏見”—滴滴順風車事件中的責任邊界

這則簡短的新聞報導,在近日引發了社會各界的激烈討論。作者謹以一名法律人的身份,受邀對滴滴順風車事件進行評析。鑑於篇幅和對滴滴公司順風車板塊實際運作情況瞭解有限,本文僅以學術探討的方式就此事件對以滴滴為代表的互聯網企業在類似事件中的法律問題進行簡單探討,如有不當之處,還望廣大讀者斧正和諒解。

一、互聯網平臺法律責任的邊界問題

從筆者個人的工作學習經驗出發,我認為本起事件在法律領域需要關注的重點是滴滴出行作為互聯網平臺在司機涉嫌強姦並殺害女乘客一案中所應承擔的責任與事前和事後的義務以及這些責任與義務邊界在哪裡的問題。

首先我們對滴滴出行中的順風車業務進行法律定性,根據滴滴出行對順風車業務的推廣和宣傳資料我們可以判明,這種業務在法律上屬於居間服務。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我們確定了滴滴順風車的法律屬性,接下來就可以分析滴滴平臺對居間服務所應承擔的義務了。以及《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居間人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1、信息披露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及時向委託人披露合同訂立的信息。

2、忠誠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託人提供交易的信息。

3、承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委託人或交易方不再另行支付。

4、隱名和保密義務。居間人應嚴格根據委託人的意願公開或不公開指定的信息,如有違反,居間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5、介入義務。居間人為保障委託人權利,而在特定情況下介入的義務(不是權利)。

把視野聚焦到本起事件,即滴滴客服未及時提供信息導致報警時間拖延,被害人喪失求生機會這一點上,即滴滴平臺未正確履行居間服務的義務,沒有把握好保障乘客安全與司機隱私的平衡。

二、保障乘客安全與司機隱私的平衡

隱私權保護是互聯網平臺企業比較關注的法律領域,但在本起事件中,滴滴公司在產品架構設計時未正確理解我國現行法律和政策對於合作司機隱私權保護的邊界以及在保障乘客安全上未在現有技術可以實現的範圍內盡到企業的責任(含居間人的介入義務)。

依據《網絡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網絡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網絡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洩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洩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和第三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由此可以理解滴滴客服拒絕在未經請示的情況下向來電者提供司機信息的邏輯原因。

但是,滴滴客服不知道法律對司機隱私保護是存在例外情形的。

《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第8.5條的規定:共享、轉讓、公開披露個人信息時事先徵得授權同意的例外以下情形中,個人信息控制者共享、轉讓、公開披露個人信息無需事先徵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授權同意:

a) 與國家安全、國防安全直接相關的;

b) 與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關的;

c) 與犯罪偵查、起訴、審判和判決執行等直接相關的;

d) 出於維護個人信息主體或其他個人的生命、財產等重大合法權益但又很難得到本人同意的;

e) 個人信息主體自行向社會公眾公開的個人信息;

f) 從合法公開披露的信息中收集個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聞報道、政府信息公開等渠道。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然而客服請示導致警方錯過最佳解救被害人時間窗口的錯誤根源並不在客服本身,而是在於企業,在於企業的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對資本的瘋狂追逐與對法律的淡漠。引發乘車人被害的原因根植在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思維方式中,體現在企業的管理架構、薪酬激勵結構以及產品設計中,而樂清那位20歲的女孩被姦殺而無法及時得到解救只是這些根源性問題的必然產物和犧牲品而已。

三、傲慢的賠償方式與未道歉的總裁

本起事件中,滴滴公司發佈了聲明:“由於平臺每天會接到大量他人詢問乘客或車主的個人信息的客服電話,而我們無法短時間內核實來電人身份的真實性,也無法確認用戶本人是否願意平臺將相關信息給到他人。所以我們無法將乘客和車主任何一方的個人信息給到警方之外的人,希望能獲得公眾的諒解。我們在接到趙女士親屬電話反饋後建議儘快報警,並在接到警方依法調證的需求後及時提交了相關信息。……我們會繼續積極配合警方,同時全力做好家屬後續善後工作。我們承諾,無論法律上平臺是否有責,以及應當承擔多少責任,未來平臺上發生的所有刑事案件,滴滴都將參照法律規定的人身傷害賠償標準給予3倍的補償。”截止至該聲明發布時,滴滴CEO在廣大人民群眾的一片憤慨與譴責中,仍未出面道歉。

四、對資本瘋狂追逐與對法律的淡漠

針對滴滴順風車事件,《人民日報》發佈文章《網絡平臺不能只有“資本思維”》以回應互聯網企業在快速擴張、追逐資本的時候不能忘記企業責任,不能忘記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從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保護的角度看,企業應當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正確的學習、理解、遵守國家現行的政策法規,就是要在企業創立、企業管理運營、產品設計與運營維護等全方位做到尊重法律、依法辦事,而不是先把錢“弄”到手再說,而不是遠遠地超越了靈魂在資本市場狂熱地競相追逐。

從技術上分析,如果滴滴公司真的做到以上這些,在滴滴軟件的醒目位置直接設計了報警功能,用戶在遭遇危險時可以通過一次點擊直接報警,之後手機進入不可關閉的錄音錄像與自動向最近的警方發佈定位信息與司機、乘客與車輛信息;在司機擅自改變行程時,系統自動提醒乘客注意乘車安全。如此雖然不能完全類似悲劇的發生,但至少盡到了企業的責任。

從應急管理上分析,本次滴滴出行公司的應急管理(或危機公關)是非常失敗的。從事情發生前客服向上彙報的漫長等待到案發後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的聲明(既主動允諾的高於法律規定的賠償,又招致了廣大網民的一片指責)。

這到底是為什麼?

追根溯源,是民營企業對資本的狂熱追逐。

對企業而言,政策法律以及應急管理方面的投入屬於“純消耗”,企業重視程度不高。如果在企業在設立、運營、維護過程中重視政策法律,就需要在企業管理層之上設置律師或律師團隊,這會在很多方面增大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時間、經濟、精力成本,也會客觀上形成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因此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不希望實際控制人聘請高高在上的律師對企業管理工作挑三揀四,甚至因此影響企業的用人與薪酬激勵。企業實際控制人更喜歡能夠創造價值引來資本的高管團隊而不是律師,在企業實際控制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律師限於職責和時間成本很容易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格格不入而最終與企業終止合作。

其次,每一款產品的法律介入,輕則增加研發成本,延長研發週期,重則可能否定產品(雖然有些產品最終也會被否定,但公司高管的利益與公司利益以及企業實際控制人利益並不完全重合),律師類似於監管部門的預審職責與公司高管的個人利益之間存在直接衝突。

以上兩點導致企業一般不願意在政策法規領域投入時間、精力、資金來聘請律師指導業務,對企業家而言,最大的心理障礙是他們習慣於把律師當做僱員(甚至是普通員工)來對待和管理,最終結果多為不歡而散。

如果程維選擇了一位好律師並給予充分的配合,滴滴其實可以處理的更好一些。

事前處理方面,如果客服部門進行了哪怕最簡單的政策法規培訓,客服或者客服部門管理人員也可以知道遇到此類情況,可以採用滴滴公司代為報警的方式(線路已經偏離預設行程、乘車人失聯、乘車人親友電話告知報警)來回避對司機信息保護的問題(因為是直接由滴滴提交給警方而不用再核實警務人員身份)。本次事件滴滴被攻擊的重點恰恰是因為內部管理問題耽誤了最寶貴的警方解救被害人的有效時間。(然而對資本的追逐必然導致企業更重視合作車輛的數量、運營規模等數據而不是用戶體驗和用戶安全,因為前者直接關係到企業資本運作,後者必要時可以妥協和犧牲。簡單來說,一部分企業首先關注的是怎樣賺到錢,而不是否合法或者服務的對象會遭遇什麼。)

在事後危機公關方面,出現如此重大的事件,程維作為CEO應當立即致歉,這沒什麼好猶豫的。至於致歉的內容,應當交由律師審核或代為起草,廣大人民群眾要的是一個態度,監管部門要的也是態度,而滴滴在這方面並未給出各方想要的答案。至於賠償金額,我個人認為那是法律範疇,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來處理,CEO不必過問具體金額,公司更不宜以資本家的姿態向弱勢群體拋出3倍賠償的傲慢嘴臉,這種聲明無論對企業形象還是對企業後續的IPO都是有害無益的。

也許,對於廣大民營企業家來說,是時候重新考慮下對律師的定位問題了。

“傲慢與偏見”—滴滴順風車事件中的責任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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