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需谨慎,开发商预售无证或证不全可能会让你吃大亏

购房需谨慎,开发商预售无证或证不全可能会让你吃大亏

近日,一则房地产开发商因房价上涨状告自己,而使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新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那么,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大家都需要注意房地产开发商的哪些方面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注意: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25%以上,并已经确认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5.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注意:此处的备案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即使没有备案,也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

此外,如果没有满足以上条件,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绝对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已经买房或者即将买房的你,一定要注意房地产开发商是否真的具备了商品房预售条件,以免吃亏上当。

在这次事件中,房地产开发商举报自己,称当初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从而导致了购房者获得了败诉,单从法律上讲,一审的判决完全合法,但其是否真合理呢?按照法理,当利用一般的法条和法律规则出现不公正的情况下,可以为了个案公正考虑有限适用法律原则,比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等。

小伙伴们,你认为如果购房者进行上诉,最终购房者会不会获得满意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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