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关于集中整治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的通告

关于集中整治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的通告

近年来,我县城区内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无牌无证、非法营运、违章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逐步增多,引发了大量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群众反响十分强烈。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委、县政府决定依法开展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车辆类型:城区道路上行驶的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三轮车”是指电动、燃油三轮车(包括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四轮代步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产品公告》的四轮代步车。

二、整治区域:老城区包括南外环(不含)以北、205国道城区段(不含)以西、郯胜路(不含)以南、西外环(不含)和白马河滨河东路(不含)以东区域;东城新区包括南外环(不含)以北、沭河路(含)以西、师郯路(含)以南、205国道(不含)以东区域。

三、集中整治自2018年9月21日零时开始。整治区域范围内,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全时段禁行。

四、2018年9月21日前,城区范围内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车主自愿主动上缴处理的,根据县物价局评估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具体补偿以物价局和财政局核定的价格为标准。进入集中整治阶段查扣的一律依法处理,不再进行回购、不再给予经济补偿。

五、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擅闯禁区、无牌、无证、违规乱停乱放、上路行驶的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强制措施凭证,依法对车辆进行查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三轮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驶入禁行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处200元罚款,未依法取得相应准驾资格的驾驶证处2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四轮代步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驶入禁行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未依法取得相应准驾资格的驾驶证处1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六、对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销售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的企业及销售门市,由县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七、凡妨碍、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确保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请全县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乘坐违规上路行驶的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营运、违规上路的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进行举报,对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5753970127。

特此通告。

201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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