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检察院“三举措”加强纠正漏捕工作

昌宁县检察院“三举措”加强纠正漏捕工作

近日,昌宁县人民检察院纠正漏捕的谢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昌宁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四年,有力打击了刑事犯罪。2017年以来,昌宁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多措并举,纠正漏捕犯罪嫌疑人13人,已全部被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昌宁县检察院“三举措”加强纠正漏捕工作

一是强化案中全面监督。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除了审查在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外,积极审查是否存在遗漏犯罪嫌疑人未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况。如在审查逮捕姜某某非法经营案中发现谢某系姜某某的下线,且有相关汇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针对谢某已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情况,及时启动纠正漏捕程序,后人民法院判处谢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是强化案后跟踪监督。办案过程中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后,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并时时跟踪、监督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情况,对发现已具备再次提请批准逮捕条件的案件,针对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况,及时启动侦查监督程序。如办理的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在公安机关首次提请批准逮捕时,因证据不足做了不批准逮捕决定,补充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涉案毒品包装物上提取了一枚指纹并鉴定出该指纹系黄某某留下,该证据与卷内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足以认定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但公安机关对黄某某仍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未及时提请批准逮捕,该院遂启动纠正漏捕程序,后人民法院判处黄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三是强化案外常态监督。2017年以来,昌宁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实行“两走访三查看”工作机制,对派出所、司法所定期不定期进行走访,并查阅相关工作台账,卷宗,办案系统,从中发现是否存在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况,及时追捕犯罪嫌疑人。如在对昌宁县某派出所取保候审案件查阅过程中,发现茶某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再次实施盗窃,且在当地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逮捕范畴,但该派出所对茶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此,昌宁县检察院启动了侦查监督措施,向公安机关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昌宁县人民法院对茶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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