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玩失蹤,如何辦理離婚?

劉先生的妻子失蹤五六年了,通過各種途徑一直找不到人在哪裡,被法院宣告失蹤,為了正常的生活能夠繼續,劉先生決定辦理離婚,那麼,在對方被宣告失蹤的情況下,如何辦理離婚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為失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四十條的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需要強調的是,宣告失蹤需要利害關係人提起,法院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主動宣告。如果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認知道他的下落,經過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人民法院還可以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總之,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對方玩失蹤,如何辦理離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