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再陷輿論風波 5000億「獨角獸」該做何擔當?

距離空姐乘順風車遇害不過百天,輿論再一次將滴滴推向風口浪尖。8月24日下午,浙江溫州樂清市女孩趙某在虹橋鎮乘坐滴滴順風車前往永嘉縣,在向朋友發送“救命”訊息後失聯。8月25日,警方在柳市鎮抓獲犯罪嫌疑人鍾某,該滴滴司機鍾某交代了對趙某實施強姦,並將其殺害的犯罪事實。

趙某的家人和朋友表示,在事發後曾多次聯繫滴滴方面索要司機具體信息,等到4小時後才得到最終反饋。據瞭解,事發前一天也曾有人向滴滴平臺投訴該司機,但未被即時處理。對此,滴滴平臺表示深感抱歉,承認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8月25日下午,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局緊急約談滴滴平臺浙江區負責人,鑑於滴滴平臺順風車業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局要求滴滴平臺立即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在浙江區域的順風車業務。

據瞭解,滴滴出行最快下半年啟動上市,初步決定在港股上市,目前最新估值約550億美元,預計最終上市時市值或能達到700至800億美元,接近5000億元人民幣。為此,滴滴當下的措施也更為社會所關注。8月26日,滴滴出行發佈《關於樂清順風車事件的自查進展》。其中提到,滴滴將自8月27日零時起,在全國範圍內下線順風車業務,內部重新評估業務模式及產品邏輯。與此同時,客服體系也將繼續整改升級,加大客服團隊的人力和資源投入,加速梳理優化投訴分級、工單流轉等機制。

二、專家點評

對此,長期關注電商行業發展的國內知名電商智庫——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特發佈電商快評,供參考。

解讀一:在責難逃還是應理性待之?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方超強律師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且這種賠償責任,普遍認為是無過錯責任。因此,網約車平臺對於網約車司機對乘客刑事犯罪所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誠如滴滴平臺所說,其確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除卻個案責任而言;一直以來,滴滴網約車誘發的刑事案件層出不窮,如何強化平臺責任來較少刑事犯罪的犯罪空間,從網約車平臺的社會責任而言,也須考量。

方律師還表示,一直以來,滴滴平臺始終託詞於司機背景調查較為困難,或者臨時起意型的犯罪難以預防和遏制;雖然客觀上,這些問題都存在,也無法過多的去苛責;但至少,從保障措施是否有加強,是否人性化考量等方面去考慮,嘀嘀平臺似乎還沒扛起其應盡的社會責任。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認為,出事後我們必然要問責滴滴出行,一個平臺企業若不能做到資質的審核、緊急機制的維護,便是妄圖獲利卻連責任都擔不起的無恥之徒。滴滴更不能將自己與普通電商平臺划起等號,性命攸關之事如何用金錢衡量?

安全認證漏洞百出,滴滴順風車車主可以看到用戶的全部評價,這究竟是所謂中介服務的公允,還是鑽進桃色空隙、妄圖發展“交友業務”的貪心之舉?

2014年,印度一位有犯罪前科的Uber司機提供虛假資料,成功隱瞞了自己的身份,性侵一名25歲女性乘客,之後Uber在印度遭遇封殺;2015年4月,Uber重金挖角Facebook的安全主管喬·沙利文(Joe Sullivan)來擔任公司的首席安全官,負責Uber的各項安全事務,沙利文曾在美國司法部供職8年時間,負責調查網絡犯罪。2017年,Uber因為允許有犯罪記錄或機動車違法記錄的人註冊成為平臺司機,被科羅拉多州罰款890萬美元。然後,今年五月,Uber在美國部分上線新的安全功能,當乘客遇到危險時能通過應用內的“panic”按鈕可以一鍵直接與警方聯繫。Uber被封殺的未來就在眼前,滴滴卻連安全機制都難以完善,是誰給了滴滴“寵愛”任憑驕縱跋扈,忽視人命?

同時,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共享經濟分析師陳禮騰還認為,此次事件,滴滴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更需要我們思考的,不是一味去指責平臺,而是從更客觀的角度去評判此次事件。首先,從行業角度來看,順風車作為典型意義上的C2C共享經濟,供需雙方通過第三方連接平臺實現交易,其中的細節管理難度遠遠大於B2C模式。因此,或許說順風車模式本身存在較大的漏洞,對於服務提供者來說尚難做到嚴密的管理。其次。從平臺角度來看,滴滴出行在此次事件中確實存在著較大的漏洞。由於管理體系的原因導致事件的處理環節冗雜,一方面儘管體現了嚴謹性,但卻沒有考慮到在危急情況下可能帶來的不便。如此看來,不論是在業務模式上還是管理模式上,都存在重新考量的地方。隨著滴滴出行服務體量的增大,滴滴的安全管理和處置能力也面對巨大的挑戰,特別在潛在風險識別、流程制度設計、快速響應等方面有許多亟待改善的地方。

陳禮騰認為,順風車作為典型意義上的C2C共享經濟,供需雙方通過第三方連接平臺實現交易。由於順風車並非專職司機,對於車主的審查不會像網約車司機一樣嚴格,但如何審核車主背景,做到日常的管控和巡視,最大程度上確保用戶的利益與安全,這是平臺的社會責任。

滴滴作為網約車市場的“頭號玩家”,“中槍”的概率也遠遠高於其他平臺。

陳禮騰進一步表示,社會正是在法律的規範下變得和諧穩定,但由於法律的滯後性導致其效用在於只能預防,而不能制止。同樣,滴滴等平臺所能做的也只是儘量避免悲劇的發生而不是徹底杜絕事件的發生。當下,只有不斷完善相應的制度規則,並嚴格落實,平臺才能更有秩序的發展,用戶才能更加安心的使用。

解讀二: 市場壟斷下的“為所欲為”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認為,溫州樂清事件中,滴滴司機的喪心病狂令人恐慌,距離“空姐遇害”一案僅僅過去三個月,滴滴的“重金懸賞”不過讓其又上了一次頭條而已。2016年5月,深圳女教師遇害,滴滴通報稱,涉案司機潘某用其真實身份證、駕駛證和行駛證(車牌號為粵B6S8N3)在順風車平臺註冊並通過審核。但案發車輛的牌照(粵C2S8N3)系潘某臨時偽造。驚人相似的歷史,在此刻令人毛骨悚然。

市場佔比極高的滴滴出行,在打敗Uber、快的等網約車企業後,不再擁有可對比的挑戰者,事實的壟斷逐漸形成,用戶粘性成就了滴滴,滴滴又是如何回報它的成就者?居高臨下、服務劣化、得過且過、敷衍了事,在缺乏監管的行業,一家巨頭企業的過去能看到它的現在,現在亦能照射出未來,“馬後炮”式問責未免假仁假義了些。

解讀三:燒錢模式燃起的命運轉輪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認為,“共享經濟”颳起的狂風巨浪滲透到了各行各業,然而重資產的共享行業需要燒錢、砸錢,盈利模式略顯模糊的行業裡,上百家企業沒有避免成為死亡名單裡的一員。滴滴是幸運的,多次融資多次擊敗對手,然而從泥潭裡掙扎生存的“白蓮花”早已習慣模式背後的殘酷殺戮,生存原則如此任誰都無法更改。無監管,無界限,遊走在灰色地帶的企業需要資金,需要冤大頭用戶,需要一個安定的表面,唯一不需要的就是進行所謂“整改”——為用戶服務斷自己財路。滴滴並不是慈善家,而是良心與資本博弈下的“智者”。

解讀四:如何平衡個人信息隱私與公權力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旻律師認為,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個人信息隱私的保護以及公權力之間的平衡,一度成為全球各國政府所關注的問題。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滴滴公司客戶的隱私保障在先還是公權力保障在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所有公民以及企業都有配合公安部門偵查取證的義務。在面對刑事偵查的過程中,我們傾向於認為公權力應當保障在先。本案中的公安機關並沒有無限制的要求滴滴公司提供與本案案情無關的人員的隱私情況,而是要求調查與犯罪行為有關的相關信息。所以我們認為滴滴公司的做法顯然不妥。另外此事件的發生也更加促使我國立法部門應當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方式及範圍進行明確界定,以防止企業的濫用

解讀五:亟待監管升級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認為,不論是在野蠻競爭的初始,還是壟斷形成的當下,監管是剋制違規違法的最有效方式。2016年11月1日出臺的網約車暫行辦法、今年5月交通運輸部公佈的《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將網約車納入考核體系、《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首次將網約車納入地方性法規,監管的技術與藝術也在迅速進步,約談、叫停的方式為用戶的利益構築及時的保護傘。但是其天然的滯後性依然存在,也因此博弈不會停止,企業將繼續尋找監管的縫隙在其中牟利。但這不是共享平臺所獨有問題,而是各行業、新型產業在特定發展階段之必然。我們也同樣呼籲監管層從更高的維度、更有效的手段、更科學的技術、更符合民意的措施進行監管,從各方面去維持一個行業的良性發展。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百良律師事務所何軼智律師認為,不同於“專車司機”與打車平臺之間存在的勞動或勞務關係,“順風車”司機與打車平臺之間建立的法律關係尚無定論,打車平臺需要對“順風車”承擔的法律責任的邊界尚未可知。

但是,打車平臺作為企業,對車主身份的審查力度是否能夠達到排除“高危人員”的程度還是值得思考的。此外,何軼智律師還建議,政府應當主動介入,配合打車平臺對車主進行背景篩查,保障市民的安全。

方超強律師還表示,從保障措施上而言,個人倒是建議今後的網約車上應當安裝安全報警裝置,一旦發生刑事犯罪風險,或者當事人主動求救,平臺可以立即通過安全報警裝置,直接向網約車發出警告,同時可以啟動攝像裝置進行取證威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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