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借條、欠條、收條」一字之差,區別甚大

借條、欠條、收條是日常生活中使用最頻繁的基本憑證。雖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義相差甚遠。現實生活中,因各種不規範的做法,常引起不必要的糾紛。現通過以下案例並結合多年實務經驗就“三條”所涉及的部分問題進行解析。

案情簡介:

2016年4月,李某因急需用錢,向朋友王某借款10萬元,向親戚劉某借款5萬元,均聲明借期為5個月。李某拿到借款時,給王某打了一張10萬元的借條,給劉某出具了一張內容為“欠條,今欠到劉某人民幣伍萬元整”的欠條。3個月後,李某向王某還款10萬元,另支付了一定利息,並要求將借條撕毀。由於當時王某聲稱借條已丟,於是王某將一張寫有“收到李某人民幣10萬元整”字跡的收條交與李某。此後,李某一直未還劉某的錢。2016年10月,李某拿著收條要求王某還錢並將王某訴之法庭。劉某聽說此事後,依據欠條向李某主張欠款,李某一直未還,隨後劉某將李某告上法庭。

律師說法:

1、李某的主張可否得到支持?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日常生活中人們常從情理出發,認為收條是王某收到李某返還借款時為證明收到錢而出具的,但法庭中是證據為王。要認定10萬元的最終歸屬,就要理清借條與收條的區別。

借條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種借貸事實的依據,其本身反映出借、貸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是簡化了的借款合同,是債權關係的必然憑證,其法律效力非常之大。所以出借人可以憑藉“借條”訴請法院判令借款人返還借款。借款人不依約向出借人歸還借款或物品,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收條,表示接收人收到款或物後向對方當事人出具的書面憑證,只能證明“收到”的事實,並不能表明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也非債的必然憑證。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僅憑收條主張債權債務關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有其他證據佐證。

綜上所述,收條並非借條,不是債權的憑證。即便是王某簽名的收條,僅證明王某收到了李某10萬元,並不能證明這筆錢就是王某所欠的債務。法院不會僅憑一張“收條”就支持李某的請求。

2、劉某能否憑藉欠條直接要回欠款?

我們當然希望劉某能僅憑藉欠條即可追回欠款,但事實並不如此,法庭的判決需要有理有據。欠條通常是由於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是對欠款狀態的確認,對欠條產生的原因則無法表明,所以欠款不一定是借款,還可能是勞動、工資等形成的欠款。所以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時,還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及欠條事實的合法性,不真實的欠條及違法的欠條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有欠條未必贏官司”。因此,劉某要想要回5萬元的欠款,必須闡明欠款形成的原因,並對此原因與事實就行充分論證以證實其真實性及合法性。

律師提醒:

1、借款時儘量寫借條,格式和語言要規範

作為民間行為,書寫借條時雙方當事人最好請沒有利益關係的第三人作為

證人;寫明事由和還款日期,涉及到金額的,必須大寫;借款人簽名時,出借人必須親眼看其簽名;借條內容的書寫人最好是借款人;最好附帶在借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措辭上儘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避免出現模糊不清的語言,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2、債務糾紛要注意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總則》第188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所以,如果借條註明了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三年;如果沒有註明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應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三年。對欠條而言,如果有還款日期,則從還款日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三年,如果沒有還款日期,則從欠條出具之次日起計算三年。收條本身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收條只是接收人對“收到”事實出具的一個書面憑證,不能反映“債”的關係,其本身對訴訟時效沒有影響。如“收條”附有基礎合同,訴訟時效由收條背後的合同關係決定,一般是三年,如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害賠償、租賃租金、財物寄存等情形,則訴訟時效是一年。

“失之毫釐,謬以千里”,借條、欠條、收條雖有一字之差,結果卻是大相徑庭。所以,擬條子時一定要謹慎,否則您的合法權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護。

作者:山東求是和信律師事務所 曹春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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