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借条、欠条、收条”一字之差,区别甚大

借条、欠条、收条是日常生活中使用最频繁的基本凭证。虽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相差甚远。现实生活中,因各种不规范的做法,常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现通过以下案例并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就“三条”所涉及的部分问题进行解析。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李某因急需用钱,向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向亲戚刘某借款5万元,均声明借期为5个月。李某拿到借款时,给王某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刘某出具了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刘某人民币伍万元整”的欠条。3个月后,李某向王某还款10万元,另支付了一定利息,并要求将借条撕毁。由于当时王某声称借条已丢,于是王某将一张写有“收到李某人民币10万元整”字迹的收条交与李某。此后,李某一直未还刘某的钱。2016年10月,李某拿着收条要求王某还钱并将王某诉之法庭。刘某听说此事后,依据欠条向李某主张欠款,李某一直未还,随后刘某将李某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1、李某的主张可否得到支持?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常从情理出发,认为收条是王某收到李某返还借款时为证明收到钱而出具的,但法庭中是证据为王。要认定10万元的最终归属,就要理清借条与收条的区别。

借条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其本身反映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是简化了的借款合同,是债权关系的必然凭证,其法律效力非常之大。所以出借人可以凭借“借条”诉请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借款人不依约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或物品,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收条,表示接收人收到款或物后向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只能证明“收到”的事实,并不能表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非债的必然凭证。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仅凭收条主张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有其他证据佐证。

综上所述,收条并非借条,不是债权的凭证。即便是王某签名的收条,仅证明王某收到了李某10万元,并不能证明这笔钱就是王某所欠的债务。法院不会仅凭一张“收条”就支持李某的请求。

2、刘某能否凭借欠条直接要回欠款?

我们当然希望刘某能仅凭借欠条即可追回欠款,但事实并不如此,法庭的判决需要有理有据。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是对欠款状态的确认,对欠条产生的原因则无法表明,所以欠款不一定是借款,还可能是劳动、工资等形成的欠款。所以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还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及欠条事实的合法性,不真实的欠条及违法的欠条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有欠条未必赢官司”。因此,刘某要想要回5万元的欠款,必须阐明欠款形成的原因,并对此原因与事实就行充分论证以证实其真实性及合法性。

律师提醒:

1、借款时尽量写借条,格式和语言要规范

作为民间行为,书写借条时双方当事人最好请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作为

证人;写明事由和还款日期,涉及到金额的,必须大写;借款人签名时,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借条内容的书写人最好是借款人;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措辞上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语言,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债务纠纷要注意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对欠条而言,如果有还款日期,则从还款日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还款日期,则从欠条出具之次日起计算三年。收条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收条只是接收人对“收到”事实出具的一个书面凭证,不能反映“债”的关系,其本身对诉讼时效没有影响。如“收条”附有基础合同,诉讼时效由收条背后的合同关系决定,一般是三年,如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租赁租金、财物寄存等情形,则诉讼时效是一年。

“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借条、欠条、收条虽有一字之差,结果却是大相径庭。所以,拟条子时一定要谨慎,否则您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作者: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曹春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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